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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内配: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4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5

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4月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来长远的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可持续的核心竞争力,明确公司的市场定位,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提升环境、社会和治理(ESG)的管理水平,完善公司的治理机构,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董事会设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为便于该委员会开展工作及在工作中有章可循,特制定本《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及可持续发展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至少1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其他委员则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权限如下: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统筹管理公司环境、社会和治理(ESG)相关工作,识别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的风险和机遇,对公司ESG等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分析和风险评估;指导并监督公司ESG制度和目标的制定及实施;审阅公司ESG相关报告,并向董事会汇报;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长远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负责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公司投资部门进行初审,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并形成提案报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由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7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1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与会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后方可报送董事会。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投资部门负责人可列席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建议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现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均负有保密义务,并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现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以国家现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准。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应按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之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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