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六条公司设内审管理中心,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内审管理中心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审管理中心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管理中心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管理中心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七条内审管理中心根据公司发展规模和审计工作实际需要,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职称。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内审管理中心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事务。
第九条内审管理中心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审管理中心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内审管理中心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
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通常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审管理中心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内审管理中心的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预算执行、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公司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报批,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
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对象,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内审管理中心应当根据公司的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确定下一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订年度审计计划,上报审计委员会后实施。
第十四条内审管理中心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制定审计项目计划,明确审计目标。在审计项目实施前编制审计项目方案,成立审计项目组开展工作。
在审计实施前3个工作日,应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审计的特殊审计任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审计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被审计对象配合审计工作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其他要求。被审计对象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做好审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运用适当的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并将收集的审计证据经复核后,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六条审计实施结束,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对象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对象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七条审计报告形成后向被审计对象出具正式审计报告,跟踪与督促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与落实。内审管理中心根据需要安排后续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内审管理中心应当根据已完成的审计项目及时整理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做好分类和装订工作,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建立案卷,按时归档。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根据情节严重对直接负责责任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相关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内部审计工作人员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内审管理中心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罚意见,上报公司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司的商业秘密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悖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