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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文化: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17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江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中南路3号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薛健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87人,代表股份697,685,3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56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7人,代表股份697,685,3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563%。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696,659,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9%;反对884,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68%;弃权141,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860,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9899%;反对884,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131%;弃权141,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7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6,647,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2%;反对921,0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0%;弃权116,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849,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403%;反对921,0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784%;弃权116,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13%。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6,622,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77%;反对921,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0%;弃权141,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824,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233%;反对921,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797%;弃权141,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7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696,14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88%;反对1,406,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16%;弃权13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343,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4330%;反对1,406,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325%;弃权13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45%。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5,11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11%;反对2,368,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94%;弃权20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313,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659%;反对2,368,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260%;弃权20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81%。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6,627,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84%;反对921,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0%;弃权13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828,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858%;反对921,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797%;弃权136,8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45%。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及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694,66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64%;反对2,850,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86%;弃权17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861,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450%;反对2,850,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424%;弃权17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25%。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6,616,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68%;反对926,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7%;弃权14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818,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4476%;反对926,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431%;弃权14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93%。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4,82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01%;反对2,712,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87%;弃权14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027,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409%;反对2,712,04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864%;弃权14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27%。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10、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及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695,991,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72%;反对1,554,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28%;弃权13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192,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5206%;反对1,554,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132%;弃权13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62%。

独立董事候选人金剑先生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雯泽、杨若瑜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南文化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南文化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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