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调整募投项目投资结构
并延长实施期限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保荐机构”)作为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星科技”或“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巨星科技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调整募投项目投资结构并延长实施期限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述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656号)核准,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9,726,000张, 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972,600,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65,121,452.83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募集资金的实收情况进行验证,并于2020年7月2日出具《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证报告》(天健验[2020]244号)。
根据《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司募集资金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后将用于以下投资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1 | 激光测量仪器及智能家居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20,426.00 | 20,426.00 |
2 | 工具箱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26,776.00 | 26,776.00 |
3 | 智能仓储物流基地建设项目 | 23,290.00 | 22,542.15 |
4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7,768.00 | 7,768.00 |
5 | 补充流动资金 | 19,000.00 | 19,000.00 |
合计 | 97,260.00 | 96,512.15 |
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暨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激光测量仪器及智能家居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工具箱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项目实施主体泰国新大地有限公司进行增资以用于募投项目的建设。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1年5月10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工具箱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中尚未投入的募集资金13,494.42万元,用于收购Geelong HoldingsLimited 100%股权。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将收购Geelong Holdings Limited 100%股权的实施主体从巨星科技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巨星国际有限公司。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1年5月10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调整募投项目投资结构并延长实施期限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激光测量仪器及智能家居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同步调整投资结构并延长实施期限,同意延长智能仓储物流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期限,同意变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并调整投资结构和延长实施期限。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11月30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投入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 | 已投入金额 |
1 | 激光测量仪器及智能家居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20,426.00 | 15,177.04 |
2 | 工具箱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13,281.58 | 13,281.58 |
3 | 智能仓储物流基地建设项目 | 22,542.15 | 7,720.84 |
4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7,768.00 | 2,498.11 |
5 | 补充流动资金 | 19,000.00 | 19,000.00 |
6 | 对子公司增资并收购通过Geelong Orchid Holdings Ltd 持有的 Geelong Holdings Limited 100%股权 | 13,494.42 | 13,494.42 |
合计 | 96,512.15 | 71,172.00 |
二、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调整募投项目投资结构并延长实施期限的情况
(一)激光测量仪器及智能家居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激光测量仪器及智能家居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为全资孙公司海宁巨星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越南巨星智能有限公司、杭州巨星工具有限公司,实施地点位于浙江省海宁市连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及越南海防市水源县南剑桥工业区、杭州市江干区杭政工出【2020】26号地块,原计划于2022年12月31日建成。
公司在实施本项目过程中,受到2021年及2022年上半年全球海运运力紧张的制约,部分原材料和设备无法及时送达越南当地,叠加新冠疫情对项目建设进度一直存在一定程度的影响,使得本项目完成时间节点有所延后。为更好实施本项目,确保项目利益最大化,公司董事会拟决定延长本项目实施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智能仓储物流基地建设项目
智能仓储物流基地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为全资孙公司海宁巨星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实施地点位于浙江省海宁市连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原计划于2022年12月31日建成。
公司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营收规模和订单规模取得较快增长,现有仓储能力无法满足不断增长的订单需求,公司需要增加仓储物流基地数量、提升整
体的仓储物流能力。为更好实施本项目,确保项目效益最大化,公司董事会拟决定增加本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同步调整本项目的投资结构,延长实施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实施主体 | 实施地点 | 实施主体 | 实施地点 | |
智能仓储物流基地建设项目 | 海宁巨星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 浙江省海宁市连杭经济技术开发区 | 海宁巨星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 浙江省海宁市连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 |
越南巨星智能有限公司 | 越南海防市水源县南剑桥工业区 | |||
杭州巨星能源有限公司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艮北新区单元JG1601-43地块 |
调整后的本项目投资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投资内容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项目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投入 | 项目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投入 | |
土地投资 | 2,179.00 | 2,179.00 | 9,285.00 | 9,285.00 |
建设投资 | 10,049.00 | 10,049.00 | 5,000.00 | 5,000.00 |
设备投资 | 5,543.00 | 5,543.00 | 7,000.00 | 7,000.00 |
软件投资 | 4,514.00 | 4,514.00 | 1,000.00 | 1,000.00 |
预备费 | 1,005.00 | 257.15 | 1,005.00 | 257.15 |
合计 | 23,290.00 | 22,542.15 | 23,290.00 | 22,542.15 |
(三)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为巨星科技,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杭州市上城区九堡街道红普路与九横路交叉口西北角,项目原计划于2022年12月31日完成。
公司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新产品层出不穷,研发重心有必要适当调整到更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产品上来,同时,公司吸收合并完成原全资子公司杭州联和机械有限公司后,原计划投入的设备和软件需求需要重新评估,致使相关工作未能按原计划完成。为高效利用公司研发费用,确保项目效益最大化,公
司董事会拟决定延长本项目实施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三、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调整募投项目投资结构并延长实施期限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调整募投项目投资结构并延长实施期限是基于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角度考虑,综合考虑公司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方向而做出的审慎决定,与公司现有生产、研发的能力及现阶段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相匹配,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完善公司产能布局、优化公司仓储能力,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调整募投项目投资结构并延长实施期限事项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
四、决策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调整募投项目投资结构并延长实施期限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调整募投项目投资结构并延长实施期限是基于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实际经营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调整募投项目投资结构并延长实施期限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调整募投项目投资结构并延长实施期限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调整募投项目投资结构并延长实施期限是基于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实际经营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调整募投项目投资结构并延长实施期限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调整募投项目投资结构并延长实施期限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调整募投项目投资结构并延长实施期限事项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尚需通过股东大会审议方可生效。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调整募投项目投资结构并延长实施期限,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调整募投项目投资结构并延长实施期限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调整募投项目投资结构并延长实施期限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付新雄 李华筠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