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星科技”、“公司”或“发行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截至2021年12月31日,巨星科技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机构根据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
主要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203室 |
法定代表人 | 王常青 |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 付新雄、李华筠 |
项目联系人 | 付新雄 |
联系电话 | 021-68801584 |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 否 |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002444.SZ |
注册资本 | 1,143,438,492元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九环路35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九环路35号 |
法定代表人 | 仇建平 |
实际控制人 | 仇建平 |
联系人 | 周思远 |
联系电话 | 0571-81601076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0年6月24日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0年7月16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年报披露时间 | 2020年年报于2021年4月15日披露、2021年年报于2022年4月12日披露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中信建投证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要求办理股票的发行事宜,并报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和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相关制度。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未事先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检查报告、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材料。
6、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对发行人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采取事前审查及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规范运作,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透明度。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
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其信息披露文件遵守了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准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巨星科技、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公司募集资金按照监管部门批复和公开披露的文件所承诺用途进行使用;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保荐机构已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公司是否发生重大事项给予持续、必要的关注。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付新雄 李华筠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赵小敏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