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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星科技: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2

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经建立了完善、有序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编制的《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二、关于2021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我们对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督,认为: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2021年度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2021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的相关决策程序。

公司在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为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欧洲巨星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对全资孙公司美国Arrow提供的担保,对控股子公司苏州新大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担保,对全资子公司香港巨星国际有限公司的担保,分别已经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三

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同意董事会拟定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行业从业资格,具备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经验,能够胜任公司的审计工作。公司改制设立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审计及后续年度财务审计工作均委托该所进行,考虑到业务的连贯性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在上市公司审计工作上的经验,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六、关于2022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一)会议审议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能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的激励机制,调动管理层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审议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系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研究制订,董事会针对上述议案进行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该两项议案,同意将《关于2022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本次调节独立董事津贴符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以及公司所处行业、地区上市公司薪酬水平,董事会针对上述议案进行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八、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

互利”的原则进行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九、关于开展2022年度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有一定的必要性。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已建立了《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以及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于开展2022年度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十、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杭州欧镭激光技术有限公司、常州华达科捷光电仪器有限公司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其主营业务的拓展,提升其生产经营能力,提供财务资助具有必要性。

公司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财务资助符合公司和子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且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一、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是在确保不影响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可以提高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的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履行了相应的审议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使用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专为《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刚: 陈智敏: 施虹:

二○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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