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1年上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我们对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督,认为: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2021年上半年度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2021年上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的相关决策程序。
公司在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为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欧洲巨星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对全资孙公司美国Arrow提供的担保,对控股子公司苏州新大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担保,分别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专为《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刚: 陈智敏: 施虹: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