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是公司根据长期发展战略和募投项目实际情况而作出的审慎决定,变更后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
二、关于变更收购Geelong Holdings Limited 100%股权实施主体的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巨星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巨星”),不改变其余收购条款,有利于促进收购事项顺利实施,减少交易成本发,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本次变更的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我们同意本次变更收购实施主体。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专为《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刚: 陈智敏: 施虹: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