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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星科技: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巨星科技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2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保荐机构”)作为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星科技”、“发行人”或“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概述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656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9,726,000张, 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972,600,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65,121,452.83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募集资金的实收情况进行验证,并于2020年7月2日出具《验证报告》(天健验[2020]244号)。

根据《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司募集资金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后将用于以下投资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拟投入募集资金
1激光测量仪器及智能家居生产基地建设项目20,426.0020,426.00
2工具箱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26,776.0026,776.00
3智能仓储物流基地建设项目23,290.0022,542.15
4研发中心建设项目7,768.007,768.00
5补充流动资金19,000.0019,000.00
合计97,260.0096,512.15

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暨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激光测量仪器及智能家居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工具箱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项目实施主体泰国新大地有限公司进行增资以用于募投项目的建设。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并于2021年5月10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工具箱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中尚未投入的募集资金13,494.42万元,用于收购Geelong HoldingsLimited 100%的股权。通过本次收购,公司将在存储箱柜领域拥有更为完善的产品线和渠道能力,更有效的完成原募投项目既定目标。

(二)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情况

根据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募投项目实施情况,公司拟将收购GeelongHoldings Limited 100%股权的实施主体由巨星科技变更为巨星科技全资子公司香港巨星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巨星”),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变更前实施主体变更后实施主体
收购Geelong Holdings Limited 100%股权项目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巨星国际有限公司

二、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原因和影响

为促进收购Geelong Holdings Limited 100%股权事项的顺利实施、减少交易成本,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拟将本次收购实施主体由巨星科技变更为巨星科技全资子公司香港巨星。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后,变更后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有利于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源配置,符合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

三、决策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收购Geelong HoldingsLimited 100%股权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巨星科技变更为巨星科技全资子公司香港巨星。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是公司根据长期发展战略和募投项目实际情况而作出的审慎决定,变更后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经审查后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是公司根据长期发展战略和募投项目实际情况而作出的审慎决定,变更后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且监事会、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

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付新雄 李华筠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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