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签订投资意向书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签订《关于收购Geelong Holdings Limited的投资意向书》,并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Geelong Holdings Limited 100%股权,将在研发、供应链管理和产能等多个方面与公司产生协同效益,促进公司工具箱柜业务的发展,并给公司带来丰厚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本次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本次交易的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签订投资意向书的事项。
二、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股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工具箱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中尚未投入的募集资金13,494.42万元,用于收购Geelong Holdings Limited 100%股权,是基于实际经营需要做出的调整,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快速提升公司现有产能和供货能力,更好满足客户需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股权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专为《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刚: 陈智敏: 施虹:
二○二一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