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结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募投项目已按计划实施完成,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公司拟对该项目进行结项,并及时注销对应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本事项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可转债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920号),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7,547,539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54,753,900.0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9,438,723.3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45,315,176.7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2月7日到位。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4年2月7日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4〕1996号)验资报告。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全部投向山西龙星碳基新材料循环经济产业项目(一期)。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同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鉴于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子公司山西龙星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龙星”),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及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山西龙星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山西龙星分别与保荐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潞城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5年3月31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余额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 账户性质 | 银行账号 | 余额(元)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 | 募集资金专户 | 13050165620800002253 | 4.00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 | 募集资金专户 | 17230000000186117 | 0.00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 | 募集资金专户 | 101038849160 | 35.44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潞城支行 | 募集资金专户 | 04753001040024603 | 0.00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 | 募集资金专户 | 485280100100391265 | 0.00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潞城支行 | 募集资金专户 | 145521006417 | 0.00 |
合计 | 39.44 |
三、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5年3月31日,募投项目“山西龙星碳基新材料循环经济产业项目(一期)”已完成募投资金承诺投资,募集资金已投入使用完毕,项目达到预定建设目标,具体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注1:以上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数据未经审计。注2: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包括募集资金账户利息。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及注销专项账户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关规定,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以豁免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鉴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按计划实施完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
39.44元,将直接对上述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转入公司银行基本户。本次结项事项无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无需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公司将注销存放募集资金的专项账户。专项账户注销后,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签署的相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亦将予以终止。
特此公告。
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日
项目名称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山西龙星碳基新材料循环经济产业项目(一期) | 745,315,176.70 | 749,239,80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