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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神通:反舞弊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7-21

反舞弊管理制度(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治舞弊工作的有效开展,提高防治舞弊工作的效率,实现防治舞弊制度化,发挥防治舞弊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公司治理水平提升、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7号—内部信息传递》、《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中有关反舞弊的要求,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定义

本制度所称反舞弊对象,特指公司各部室、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或其他组织及其直属分支机构(含控股子公司),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第三条 组织体系

公司反舞弊工作组织机构体系包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管理层、审计部和全体员工。各组织机构反舞弊工作职责: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督促管理层建立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文化环境,建立健全包括预防舞弊、接受举报和调查处理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

(二)公司审计部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其他组织的反舞弊工作的实施。具体包括:

1.受理、登记相关舞弊举报工作;

2.组织舞弊案件的调查;

3.对舞弊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和责任追究意见;

4.开展反舞弊预防宣传活动;

5.其他反舞弊相关工作。

(三)各子公司/其他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对本单位、本部门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管理责任,是本单位、本部门反舞弊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反舞弊管理

第四条 员工道德建设

公司通过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加强员工职业道德培训,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诚信正直的职业道德,营造反舞弊的企业文化环境。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方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以实际行动带头遵守公司各项制度,坚持诚信、正直的职业道德操守,以身作则;

(二)将公司的反舞弊制度、程序及相关措施在公司内部以多种形式(通过规章制度发布、宣传或网络等方式)进行宣传,重点宣传举报投诉方式及举报保护措施。第五条 舞弊的定义

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收受贿赂或回扣;

2.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组织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3.非法使用公司资产,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产;

4.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或事项支付款项;

5.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

6.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六条 反舞弊举报渠道

审计部作为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协助公司管理层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负责接收员工或外部第三方相关人员举报、管理舞弊案件的电子邮件等。公司应设置以下主要举报专用渠道:

1.举报电话;

2.举报电子邮箱;

3.举报信件邮寄。

第七条 反舞弊调查及通报

审计部接举报信息后,应开展案件内部评估、实施案件调查,必要时可以协调

人力资源部、总裁办、工会等机构,组成联合调查小组,开展调查工作。反舞弊调查与审计结束后,对违纪部门和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通报批评,并形成书面记录将案件调查结果及时向分管领导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移送司法机构。第八条 举报人保护

反舞弊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勤政廉洁,保守秘密,所办案件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在受理、调查举报案件时,反舞弊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部门、住址等情况;

2.不得向被调查部门或被调查人出示举报信等涉及举报人个人信息的材料;

3.宣传报道和酌情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不得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部门等情况。

第三章 附则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内控工作组负责制定和解释。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生效执行。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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