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誉衡药业: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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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37 证券简称:誉衡药业 公告编号:2025-052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16日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开发区B区裕华路融慧园28号楼一层会议室;

3、会议方式:全体股东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沈臻宇女士;

6、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7日;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方式股东人数股份总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现场参会000.0000%
网络参会348308,205,07213.7237%
合计348308,205,07213.7237%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34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9,191,69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262%。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王龙海律师、方洪全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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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均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表决。

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股)302,288,908
同意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98.0804%
反对股数(股)5,289,564
反对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1.7162%
弃权股数(股)626,600
弃权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0.2033%

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股)302,287,208
同意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98.0799%
反对股数(股)5,289,564
反对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1.7162%
弃权股数(股)628,300
弃权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0.2039%

3、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股)302,285,208
同意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98.0792%
反对股数(股)5,294,564
反对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1.7179%
弃权股数(股)625,300
弃权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0.2029%

4、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股)302,119,308
同意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98.0254%
反对股数(股)5,630,964
反对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1.8270%
弃权股数(股)454,800
弃权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0.147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数(股)73,105,933
同意股数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92.3151%
反对股数(股)5,630,964
反对股数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7.1105%
弃权股数(股)454,800
弃权股数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0.5743%

5、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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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股)302,246,708
同意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98.0668%
反对股数(股)5,315,564
反对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1.7247%
弃权股数(股)642,800
弃权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0.2086%

6、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4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股)300,816,733
同意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97.9328%
反对股数(股)5,457,764
反对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1.7768%
弃权股数(股)892,100
弃权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0.29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数(股)72,841,833
同意股数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91.9817%
反对股数(股)5,457,764
反对股数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6.8918%
弃权股数(股)892,100
弃权股数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1.1265%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刘月寅女士持股1,038,4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62%,为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7、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股)72,858,433
同意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92.0026%
反对股数(股)5,444,164
反对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6.8747%
弃权股数(股)889,100
弃权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1.122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数(股)72,858,433
同意股数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92.0026%
反对股数(股)5,444,164
反对股数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6.8747%
弃权股数(股)889,100
弃权股数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1.1227%

沈臻宇女士自2025年2月6日起担任公司董事长,沈臻宇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方圆达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方圆-东方6号私募投资基金、上海方圆达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方圆-东方12号私募投资基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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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方圆达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方圆-东方22号私募投资基金、上海方圆达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方圆-东方27号私募投资基金合计持股227,974,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1512%;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刘月寅女士持股1,038,4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62%;上述股东为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8、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5年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股)302,220,808
同意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98.0584%
反对股数(股)5,309,064
反对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1.7226%
弃权股数(股)675,200
弃权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0.219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数(股)73,207,433
同意股数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92.4433%
反对股数(股)5,309,064
反对股数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6.7041%
弃权股数(股)675,200
弃权股数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0.8526%

9、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股)301,356,708
同意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97.7780%
反对股数(股)6,178,264
反对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2.0046%
弃权股数(股)670,100
弃权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0.217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数(股)72,343,333
同意股数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91.3522%
反对股数(股)6,178,264
反对股数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7.8017%
弃权股数(股)670,100
弃权股数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0.8462%

10、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股)72,094,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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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91.0379%
反对股数(股)6,401,764
反对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8.0839%
弃权股数(股)695,500
弃权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0.878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数(股)72,094,433
同意股数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91.0379%
反对股数(股)6,401,764
反对股数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8.0839%
弃权股数(股)695,500
弃权股数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0.8782%

公司董事长沈臻宇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方圆达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方圆-东方6号私募投资基金、上海方圆达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方圆-东方12号私募投资基金、上海方圆达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方圆-东方22号私募投资基金、上海方圆达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方圆-东方27号私募投资基金合计持股227,974,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1512%;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刘月寅女士持股1,038,4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62%;

上述股东为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作了述职报告,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4月26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王龙海律师、方洪全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合法,由此做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公告。

五、备查文件

1、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第6页

2、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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