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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安医疗: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30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24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发行数量为45,797,101股,发行价格为6.90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15,999,996.9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6,630,702.76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9,369,294.14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141号)。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及子公司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2025年4月3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及2025年4月21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结项及节余募集资金使用的议案》。鉴于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糖尿病照护服务及相关产品研发项目”之子项目“共同照护中心扩展及系统研发升级项目”已经完成结项,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满足新增人才的扩容及办公需要和智能家用医疗器械的研发需求,以及推动持续血糖监测系统(CGMS)研发项目的加速实施,公司拟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研发办公总部大楼建设及原厂区升级改造项目”和“糖尿病照护服务及相关产品研发项目”之子项目“持续血糖监测系统(CGMS)研发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4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结项及节余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8)。

因公司新增募集资金项目“研发办公总部大楼建设及原厂区升级改造项目”,经三方协商一致,公司继续使用原募集资金账户,并在原协议中募集资金项目增加“研发办公总部大楼建设及原厂区升级改造项目”。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以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分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户用途
1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宾水道支行0302060619300091704糖尿病照护服务及相关产品研发项目、新一代智能测温仪项目
2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浦发银行天津分行77010078801700008031糖尿病照护服务及相关产品研发项目、研发办公总部大楼建设及原厂区升级改造项目
3北京爱和健康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招商银行北京上地支行110950235910302共同照护中心扩展及系统研发升级项目
4柯顿(天津)电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兴业银行天津华苑支行441130100100520703智能化工厂改造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或者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研发办公总部大楼建设及原厂区升级改造项目、糖尿病照护服务及相关产品研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欧阳凌、杨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甲、乙、丙三方于2024年4月签署的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2年12月31日解除。如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则丙方将对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十)本协议一式8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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