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健全和完善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交易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和贸易业务相关的产品及原材料等;公司从事汇率及利率套期保值业务的衍生品品种为人民币和其他外币的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互换、外汇掉期、外汇期货、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等业务或业务的组合。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但分拆上市的控股子公司除外,分拆上市的控股子公司可结合本制度,依法制定该等子公司及所属机构相应的管理制度,经该等子公司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就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套期保值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规定第五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套期保值业务以风险管理为目的,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第六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银行、期货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第七条 公司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含国际贸易、投资、筹融资)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汇收支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目金额、时间相匹配。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需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第十条 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的需要。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是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各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具体决策权限为:
(一)年度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套期保值业务或协议,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二)年度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含20%)的套期保值业务或协议,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三)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的套期保值业务或协议,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套期保值业务或协议涉及对外担保的,还应履行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根据本制度规定审批套期保值业务后,可授权经营管理层或具体部门在审批的套期保值额度内具体执行套期保值业务、签署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协议,并定期报董事会办公室、内部审计部备案。经审议通过的套期保值交易额度可以循环使用,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已审批额度,若最高金额将超出已审批额度,须就拟超出部分按照审批权限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为日常管理机构,行使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及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财务部是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工作,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财务部应确保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按《企业会计准则》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 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流程为:
(一)财务部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提出套期保值操作方案;
(二)财务部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等;
(三)财务部应对每笔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防范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四)内部审计部是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套期保值交易业务进行事前评估、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应定期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审查;
(五)国际业务部、销售管理部及供应部等相关部门,是套期保值业务的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配合财务部办理套期保值业务;业务部门应该尽职履责,审慎预测基础业务现金流的金额和时间,以确保金融产品不出现违约。
(六)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在套期保值业务开展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的总体方案及额度内和经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套期保值操作方案范围内,根据公司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额度、价格与公司实际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财务部应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十九条 当市场风险较大或者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
析,提出应对方案,并及时上报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第二十条 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的,财务部应保证按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要求实施具体操作,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如发现涉及重大风险,应要求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小组立即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套期保值业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或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二十三条 保荐机构(如有)可就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和合规、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情况等事项进行检查。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相关信息披露规则规定金额的,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公司应及时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