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38号)核准,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实智能”、“公司”、“发行人”或“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210,210,210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3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99,999,999.3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9,073,916.41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0,926,082.89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勤信验字[2023]第0007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股票已于2023年3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机构。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中金公司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已满,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亮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
保荐代表人: | 王兴生、赵婵媛 |
联系电话: | 010-65051166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股票简称 | 达实智能 | 股票代码 | 002421.SZ |
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公司的中文名称 |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司的中文简称 | 达实智能 | ||
公司的外文名称 | SHENZHEN DAS INTELLITECH CO., LTD. | ||
公司的外文名称缩写 | DAS |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一路28号达实大厦1201 | ||
注册地址的邮政编码 | 518057 | ||
办公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一路28号达实大厦 | ||
办公地址的邮政编码 | 518057 | ||
公司网址 | http://www.chn-das.com/ | ||
电子信箱 | das@chn-das.com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及其发起人、控股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
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提交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持续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保荐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
1、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
3、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4、督导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
5、督导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6、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核查报告等相关文件;
7、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培训。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存在公司治理不完善、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等问题,公司重视相关问题,严格按照深圳证监局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财务管理能力、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上市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于2023年12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指出公司在公司治理、财务会计核算、董事会会议记录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子公司坏账准备计提等方面存在不规范、不审慎情形,详情参见上市公司于2023年12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4)。公司重视相关问题,严格按照深圳证监局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财务管理能力、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除上述情形外,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发生重要事项时,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并配合保荐机构的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于2023年12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因存在公司治理不完善、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等情况影响了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保荐机构已对公司董监高、实际控制人及负责信息披露的相关人员等就
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了现场培训,督促公司加强学习、持续完善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及财务核算管理制度,针对在公司治理、财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开展持续的改进和优化工作。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经核查,上市公司的相关治理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陈亮 |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王兴生 | 赵婵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