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0 证券简称:毅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0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被担保人芜湖汇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70%,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5年3月20日、2025年4月1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公司向银行、租赁公司等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贷款、开具保函(含分离式)、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等融资担保、采购及其他日常经营所需,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7亿元的担保额度,其中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10.5亿元,为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6.5亿元。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但任一时点的担保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担保情形包括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下属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下属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有效期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3月22日和2025年4月16日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7)《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29)。
二、公司为子公司芜湖汇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担保的情况
(一)担保概述
为了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子公司芜湖汇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1,000万元,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申请授信额度1,000万元,公司为子公司芜湖汇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前述授信业务提供担保。具体的担保约定以保证合同为准。本次担保额度在公司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范围内,具体情况如下:
担保人 | 被担保人 | 担保人与被担保人的关系 | 债权人 | 担保金额(万元) | 保证期间 | 担保类型 |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芜湖汇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被担保人为担保人控股子公司 |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000 | 三年 | 连带责任保证 |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芜湖汇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被担保人为担保人控股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 1,000 | 三年 | 连带责任保证 |
(二)被担保方的情况
1. 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芜湖汇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法定代表人:王文
(4)注册资本:4,714.2857万元人民币
(5)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二坝经济开发区5#厂房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RU6UT3H
(7)成立时间:2018年06月25日
(8)经营范围: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及其零部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新能源领域内技术咨询与转让;机电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股东: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芜湖汇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60%的股权。
2. 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 2024年12月31日 (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444,486,455.78 |
负债总额 | 412,497,413.32 |
净资产 | 31,989,042.46 |
项目 | 2024年度 (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337,408,978.79 |
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 | -9,489,041.48 |
净利润 | -7,058,758.30 |
(三)与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 债权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担保人(保证人):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被担保人(债务人):芜湖汇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4.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 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
6. 保证期间: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的《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2. 担保人(保证人):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被担保人(债务人):芜湖汇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4.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 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
6.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
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五)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被担保方芜湖汇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六)芜湖汇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也不设置反担保。芜湖汇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及时掌握其资信和财务状况。芜湖汇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对其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构成重大影响,亦不会存在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3,819万元,占公司202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经审计)的62%;子公司未为母公司担保;子公司为子公司担保余额384万元,占公司202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经审计)的1%。截至本公告日,除上述担保外,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四、备查文件
(一)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被担保人:芜湖汇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二)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
分行《保证合同》(被担保人:芜湖汇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特此公告。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