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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盛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5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8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4年3月和2024年12月,财政部编写并发行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和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不再计入“销售费用”。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变更日期

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18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的相关规定,并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相应调整。

2024年度涉及调整的金额:

项目2024年度调整金额(元)
营业成本7,536,339.59
销售费用-7,536,339.59

2023年度追溯调整的金额:

项目2023年度(元)
调整前调整金额调整后
营业成本2,090,233,570.811,864,603.812,092,098,174.62
销售费用24,630,145.21-1,864,603.8122,765,541.40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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