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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翔腾达: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0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管理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财务、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第五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要职责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深交所要求履行及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当按照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后续培训。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

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条件,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应符合第五条规定的任职条件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可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

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参照第五条董事会秘书任职条件聘任。上市公司应当提交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的个人信息、具备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相关证明为下列文件之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应当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在律师见证下签署《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送深交所和公司董事会。

声明与承诺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持有本公司的股票情况除外)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更新,并报送深交所和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和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出现本制度第五条的情形之一。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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