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董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但不包括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二章 候选人提名和通知
第五条 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股东会就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时,或者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六条 股东提名董事(含独立董事)时,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将提案、提名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声明和承诺提交董事会,董事(含独立董事)的最终候选人由董事会确定,董事会负责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股东会不得选举未经任职资格审查的候选人出任董事。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人选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第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九条 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时,应当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第三章 投票与当选
第十一条 选举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或称选票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
数乘以待选出的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第十二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及所拥有的选票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投向该董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五)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出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出的候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如果出现当选者有多人出现相同的选票时,若同时当选超出该董事应选人数,对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按本细则,对上述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六)若一次累计投票未选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对不够票数的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但所选出的董事低于法定人数时,须再次投票选举,直至达到法定最低人数。
第十三条 当选规则
(一)以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为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半数。
(二)如果股东会虽经两次表决,但当选董事的人数仍不足应选董事人选时,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当选董事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多次表决直至达到法定最低人数。
第十四条 与会有表决权的股东选举董事前,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应提前告知本细则的相关规定,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