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的制度。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各控股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五)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不指定时由信息报告义务人直接负责联络工作),并报备公司证券部。
第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单位或部门的信息收集和整理,并按本制度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
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应积极配合证券部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董事会秘书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的具体协调工作。公司证券部为重大信息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第九条 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需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所属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十条 应报告的重大交易事项
(一)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交易”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本条第(一)项所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本制度所述“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事项: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规定交易的,适用本条第(二)项的规定。
(四)本条第(三)项所述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1、涉及第1项、第2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涉及第3项至第5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3、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合同。
第十一条 应报告的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按照《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发生的关联交易不论金额大小,都应当及时在预计发生之前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应报告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及时报告。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述标准的,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十条规定标准。
第十四条 对外担保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报告: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重大变更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一)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七)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八)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九)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十)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十一)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二)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份变动当日收盘后报告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第十七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票变动当日收盘后告知公司。
第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加强对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要求,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流程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按照逐级上报、逐级负责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责组织收集、整理、准备关于重大信息的资料,并形成书面材料经所在部门及单位负责人审阅签字后,送达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若因重大信息所涉事项紧急,应在第一时间以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拟报告的信息,并随即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证券部。
第二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信息发生时,应当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并报告董事长。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
(一)部门或控股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信息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信息拟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三)公司及相关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公司(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告知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信息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信息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信息事项及主要标的逾期未完成的,应当及时报告进展情况;
(五)重大信息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文件,对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进行概述;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成交确认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证券服务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当日内,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审核,判定处理方式。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的当日,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后,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公司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有权随时向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如实地配合,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一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是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确认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