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保护全体股东及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第三条 公司应在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公司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安排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座谈,听取公司总经理对年度经营工作和重大事项的汇报,如有必要,还应安排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第四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第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发生等违法违规行为。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说明具体原因并公告,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
件。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五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