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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10

股票代码:002391 股票简称:长青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6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9日(星期一)14: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9日(星期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东路1002号(长青国际酒店)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于国权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56人,代表股份286,996,3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4.1810%。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46人,代表股份40,779,39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2777%。

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及董事会秘书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3名,代表股东13人,代表股份282,039,35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3.4179%。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3人,代表股份4,956,94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7631%。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对各子议案进行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于国权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86,996,300股,同意票数为282,973,42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8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0,779,397股,同意票数为36,756,5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350%。

本议案获得通过。

2、选举黄南章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86,996,300股,同意票数为283,090,42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91%。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0,779,397股,同意票数为36,873,5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4219%。

本议案获得通过。

3、选举孙霞林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86,996,300股,同意票数为283,010,9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1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0,779,397股,同意票数为36,794,0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270%。

本议案获得通过。

4、选举杜刚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86,996,300股,同意票数为283,032,0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8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0,779,397股,同意票数为36,815,1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789%。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对各子议案进行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骆广生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86,996,300股,同意票数为282,961,12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4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0,779,397股,同意票数为36,744,2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049%。

本议案获得通过。

2、选举杨光亮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86,996,300股,同意票数为282,961,26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4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0,779,397股,同意票数为36,744,3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052%。

本议案获得通过。

3、选举石柱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86,996,300股,同意票数为283,082,21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6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0,779,397股,同意票数为36,865,3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4018%。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对各子议案进行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于国庆先生为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86,996,300股,同意票数为

283,016,9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3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0,779,397股,同意票数为36,800,0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417%。

本议案获得通过。

2、选举吉志扬先生为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86,996,300股,同意票数为283,161,86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3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0,779,397股,同意票数为36,944,9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5971%。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关于第九届董事会董事薪酬和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2,900,325股,同意79,890,0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3688%;反对2,948,1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5563%;弃权6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4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0,779,397股,同意37,769,1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2.6182%;反对2,948,1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2296%;弃权6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523%。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五)《关于第九届监事会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47,273,372股,同意244,257,9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7805%;反对2,953,3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944%;弃权6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5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0,779,397股,同意37,763,9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2.6054%;反对2,953,3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2423%;弃权6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523%。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王高平、俞凯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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