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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19日
维信诺:关于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22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5-055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5年3月20日和2025年4月1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5年度为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显光电”)、全资公司昆山工研院新型平板显示技术中心有限公司、全资公司江苏汇显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和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26.2亿元的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和2025年4月1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孙公司国显光电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内连续签订的多个业务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3.2亿元。公司将根据后续工作安排,由国显光电与兴业银行在上述最高担保额度内签署具体的业务合同。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七届董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国显光电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余额为30.80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余额为34.00亿元(其中占用2025年担保额度预计的余额为34.00亿元),本次担保后国显光电2025年度可用担保额度剩余23.00亿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6677344A

3.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 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龙腾路1号4幢

5. 法定代表人:高孝裕

6. 注册资本:670,715.246304 万元人民币

7. 成立日期:2012年11月19日

8. 经营范围:新型平板显示产品及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2025年3月31日/2025年一季度
总资产1,161,847.361,119,706.28
总负债619,315.69576,173.66
净资产542,531.67543,532.62
营业收入350,916.9771,015.89
利润总额7,631.931,088.70
净利润8,440.011,000.95

注:2024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5年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国显光电为公司通过直接与间接合计持有100%股份的全资孙公司。国显光电未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保证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即“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包括:

1、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2、上述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均构成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债权,具体债权的币种、本金金额、利率、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等以主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二条 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额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叁亿贰仟万元整。

2、在该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数额内,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和期限,保证人对该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 保证额度有效期

保证额度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6年4月29日止。

第四条 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保证范围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六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七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立约各方签名或盖章或按指印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全部被担保债权清偿完毕为止。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下属控股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拓宽子公司融资渠道,能够保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属于下属子公司的日常经营需要。国显光电为公司直接和间接持股100%的全资孙公司,虽然国显光电未提供反担保,但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风险均处于公司有效控制下,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848,992.81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33.19%,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

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305,698.80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5.09%,对子公司担保为1,543,294.01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七、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2.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3.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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