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3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包含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目的,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或闲置的募集资
金(含超募资金,但募集资金不得用于除现金管理以外的其他委托理财),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其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还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执行。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实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第七条 委托理财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委托理财决策权限及审批程序第八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开展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需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严格按照公司内部规定的交易事项相关制度执行。
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须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委托理财管理、监督及风险控制
第九条 公司资金管理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等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部门领导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四)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内,按公司授权政策实施委托理财活动。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门为委托理财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执行单位,负责就每笔理财产品逐笔登记台账并进行管理,建立健全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理财业务到期后,资金管理部提出赎回申请,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赎回理财业务本金及利息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法务部门根据需要负责对委托理财业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及处理因风险投资事项引致的相关纠纷、诉讼,防范交易事项中出现的法律风险,保证委托理财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包括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办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和账务处理情况等。督促公司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并及时向公司汇报。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委托理财交易的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委托理财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
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报告机制。资金管理部于每月结束后10日内,向部门领导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包括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等。公司及各子公司如出现或可能出现的影响资金安全的情况须及时上报公司管理层,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的信息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条 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时,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由于违反本制度规定或工作失职,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经济处罚;涉嫌违法或犯罪的,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