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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信诺: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27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26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26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24年12月26日上午9:15至2024年12月2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2024年12月26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7号楼环洋大厦二层。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德强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投票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912人,代表股份572,363,52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75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2人,代表股份427,350,097股,占上市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94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10人,代表股份145,013,43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815%。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909人,代表股份13,282,89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0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09人,代表股份13,282,89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0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0,864,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82%;反对1,175,9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55%;弃权32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84,2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178%;反对1,175,9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35%;弃权32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87%。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2、《关于增加2024年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9,557,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98%;反对2,326,6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65%;弃权47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76,9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8753%;反对2,326,6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163%;弃权47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084%。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王祺律师和姜楠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为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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