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北农”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大北农2024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内部控制评价制度的要求,以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本次纳入内部控制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本次评价工作主要包括公司层面和业务层面两个层面的评价工作。
在公司层面,对公司治理、发展战略、人力资源政策、社会责任、企业文化、风险评估、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方面从内部控制的设计有效性和运行有效性两方面进行全面系统评价。
在业务层面,对人力资源、资金管理、采购与付款管理、生产管理、质量管理、资产管理、销售与收款管理、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管理、担保业务、业务外包、预算管理、财务报告、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合同管理等方面从内部控制的设计有效性和运行有效性两方面进行全面系统评价。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
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项目重要程度 | 重大缺陷 | 重要缺陷 | 一般缺陷 |
营业收入 | 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3% | 营业收入总额的1%≤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3% | 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1% |
资产总额 | 错报≥资产总额的3% | 资产总额的1%≤错报<资产总额的3% | 错报<资产总额的1% |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的认定:
1)发生涉及财务信息披露的重大舞弊行为;2)公司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被外部监管机构或者审计机构发现,公司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3)公司财务报告编报控制程序存在重大漏洞,可能导致公司报表出现重大错报。
重要缺陷的认定: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对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控制目标的实现造成重要负面影响。
一般缺陷的认定:不构成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项目重要程度 | 重大缺陷 | 重要缺陷 | 一般缺陷 |
资产总额 | 损失金额≥资产总额的3% | 资产总额的1%≤损失金额<资产 | 损失金额<资产总额的1% |
总额的3%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的认定:
1)公司经营活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2)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3)关键管理人员或技术人才大量流失;4)产品和服务质量出现重大事故;5)媒体负面新闻频现,波及面广等。重要缺陷的认定: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对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等控制目标的实现造成重要负面影响。一般缺陷的认定:不构成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二、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
根据《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体系的要求,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XYZH/2025CDAA4B0268),认为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三、保荐机构专项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完善,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潘 登 马明宽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