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4年3月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以下简称“《应用指南2024》”)以及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8号”),规定“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
根据上述通知要求,公司相关会计政策需进行相应调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24年3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财政部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财会【2024】24号)。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
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时间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五)审议程序
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国家会计准则、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变更,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不涉及以前年度的重大追溯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并将其提交董事会审议,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财会【2024】24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目的是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统一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
特此公告。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