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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厦股份:市值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9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以提高公司经营和发展质量(以下简称“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第三条 市值管理主要目的是通过提升公司质量及充分合规的信息披露,增强公司透明度,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同时,利用资本运作、权益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手段,使公司价值得以充分实现,建立稳定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从而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目标。第四条 公司开展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系统性原则:公司以系统思维、整体推进原则,协同公司各体系、业务部门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公司应当科学进行市值管理,科学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化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和动态的过程,根据市场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公司经营发展表现等情况,适时采用合规有效的市值管理方式方法,使得公司市值合理反映公司价值。

(五)诚信原则:公司应坚持诚信为本,营造健康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市值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董事长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证券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其他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对相关生产经营、财务、市场等信息的归集工作提供支持;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对市值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或措施。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公司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负责推动公司投资价值提升的相关制度完善,协调各方资源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市值管理活动,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法依规制定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提振市场信心。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指导证券部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同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

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依法依规实施股份增持计划、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或者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公司应当积极做好与股东的沟通,引导股东长期投资。鼓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长期持有公司股份,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相对稳定。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第十条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通过加大创新投入、全面降本增效、加强产品研发和市场拓展,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不断提升公司质量。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经营提升;

(二)并购重组;

(三)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四)现金分红;

(五)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

(六)股份回购;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并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行业细分领域的平均水平及资本市场趋势等设定并适时调整合理的预警阈值。

第十四条 证券部应当加强对前述指标进行监测,动态进行对比分析,分析变动趋势和原因,当相关指标接近或触发预警阈值时,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分析原因,并向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报告,由董事长决定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五条 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公司应当积极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方式说明公司经营状况、发展规划等情况,积极传递公司价值;

(三)综合运用市值管理方式,促使公司市值合理反映公司价值;

(四)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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