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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星新材: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1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产生重大影响。

2023年4月1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相关通知的要求,执行新的企业会计政策。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的原因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对“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等内容做了相关规定。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做了相关规定。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15号和解释第16号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原会计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的日期

根据财政部规定,公司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等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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