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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星新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08

(修改部分用楷体加粗标示)

(2025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加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以及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股份变动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管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管买卖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管,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管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管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因离婚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按照前款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计划、增持股份进展、增持结果等均需按照深交所要求执行和披露。

第十一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管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内,深交所在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前述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管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章 禁止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管离职后6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管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管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

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五章 问责与处罚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董事、监事和高管及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进行日常监督。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了解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目的、资金来源等情况,并及时给予相应的风险提示。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帐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管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公司股份期间内买卖公司股份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管将其所持公司股份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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