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并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情况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检查、监督及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经济有效地使用资源;
(五)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包括一名专业会计人士)。第七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公司经济活动进行系统的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审计经验及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外聘各类专业人员协助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其他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保持独立性,不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也不应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部门工作计划;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四)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五)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六)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督促建立、健全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改善和加强,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对重要经济合同的执行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工程项目预算、决算的执行、建设成本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内部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进行特别调查,查找薄弱环节和故障所在,确保公司资源充分、合理运用;
(六)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七)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八)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九)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十)至少每季度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十一)办理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提供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实地察看、盘点或监盘实物;进行工作流程测试;
(三)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相关材料;
(四)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等重要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和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管理层、董事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管理层或董事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报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有权向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经董事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八)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从事为履行其内审职责而必需的其他各项活动。
第四章 审计工作范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公司各阶段工作重点和上级的部署,组织安排审计工作。审计工作主要审计范围如下:
(一)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经营管理方面:
1、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
2、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情况;
3、内部控制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情况;
4、股东、董事会决议落实、执行情况;
5、审核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情况等,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6、对外投资及投入到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资金、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风险及效益情况;
7、融资方案及规模的合法性、合规性,资金管理及使用的效益性;
8、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开工、资金来源及预算、决算和竣工情况;
9、基建工程预(概)算合理性,决算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预算执行情况等;10、以公司资产进行抵押贷款或对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
11、相关的关联交易;
12、其他或有事项、期后事项情况;
13、前期审计意见落实跟踪。
(二)专项(专案)审计或调查:
1、离任审计:对经理及以上级别人员在任期间的经营业绩、管理控制效果进行评价;
2、舞弊审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内部规章,侵害国家或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进行专项调查、核实;
3、其他专项审计或调查:针对经济业务活动中某一环节或事项,结合内部控制制度开展专项审计并发表相关意见。如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采购与管理、日常资金管理、专项费用管理使用、人力资源管理等。
(三)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内部审计相关工作。
第五章 审计工作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年度总体计划,拟定内部审计工作年度计划,经审计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的工作计划、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临时项目,按审批决策权限经批准后,内部审计部门可安排相应的审计。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按照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审计工作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或事项进行审前调查,确定审计人员,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内容、审计方式和实施时间。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项目的重要性,选派合适人员组成审计小组。根据项目需要,可请公司相关部门派专业人员加入审计小组进行协助,必要时也可以聘请者聘请专门机构、专业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实施审计工作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或在实施审计时现场通知。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抄送内部相关部门。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项目的名称;审计目的、范围和时间;审计小组名单;被审计单位的名称或被审计人员的姓名;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具体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协助;内部审计部门的其他工作要求。
内部审计部门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实施审计时,可以采取就地审计或报送审计的审计方式,根据审计业务需要选择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或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应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可以采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分析程序等方法实施审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收集证明材料、必须遵循下列要求: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
(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证明材料的相关性;
(三)收集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证明材料的充分性;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证明材料的合法性。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由提供者签名或盖章,如果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
第二十三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说明、解释和意见,确保审计结论准确、公正、客观。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认真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报告所披露问题及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否审议,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是否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审计项目的名称以及实施的时间;
(三)审计过程记录;
(四)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
(五)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
(六)索引号及页次;
(七)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六章 审计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发现发表审计意见,原则上应当十日内完成内部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审计报告应当说明审计的范围、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实施的审计程序、审计发现、审计结论等基本事项,对审计中发现的重要事项要详细描述,并应发表针对性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 审计人员完成审计事项后,应草拟审计报告初稿,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复核,并在履行下列复核程序后出具内部审计报告:
(一)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前,应征询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指定期限内做出书面回复;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
(二)内部审计报告编制应核实相关审计证据,做到客观、完整、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三)内部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提出的结论和建议,并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概况:说明审计立项依据、审计目的和范围、审计重点和审计标准等内容;
(二)审计依据:应声明内部审计是按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若存在未遵循该准则的情形,应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审计结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所作的评价;
(四)审计决定: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
(五)审计建议: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改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四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将内部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进行审核,审计委员会批准内部审计报告后下达有关单位执行。重大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应同时抄报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结合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可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或聘请其他机构定期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四十五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或相关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七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实施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资料应当以审计项目为单位归档管理。
每个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结束后,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将工作底稿分类整理、归集汇总,连同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装订成册,编制档案目录并按规定归档进行管理。内部审计部门可根据审计项目的业务性质和资料的重要程度,确定审计档案保管期限,但最低不能少于5年。
第四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以外的单位、部门和个人不能随意调阅审计档案,确实因公司业务工作需要调阅的,须经审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九条 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档案销毁时审计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监销,销毁清册需长期保存以备查考。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第五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由董事会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六)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七)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内部审计部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人员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五)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前述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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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