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姜志刚)
本人作为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在2024年的工作中,勤勉尽责履行职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就2024年任职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姜志刚,吉林大学博士,1995至今工作于吉林大学超硬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从事科研和教学及科技成果产业化工作,2008年晋升为教授。
本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查。履职期间内,本人任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性的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本人于2024年1月16日起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董事会5次及股东大会3次,本人均已出席现场会议,并对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积极履行独立董事义务。本人认为 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相关会议决议合法有效。本人对2024年度公司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经认真审议后均表示赞成,没有提出异议。
报告期内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 本报告期应加 董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董事会次数 | 委托出 席次数 | 投票情况 (反对次数) | 出席股东大 会次数 |
姜志刚 | 5 | 5 | 0 | 0 | 3 |
(二)出席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2次提名委员会会议和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本人均亲自参加了相关会议,没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在所任职的各专门委员会上,本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行使职权,认真审议相关事项,对公司的规范发展提供合理化建议,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具体履职情况如下:
1、提名委员会
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2024年度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2次,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议案》、《关于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2024年度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次,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管理层2023年度业绩考核评价的议案》、《2024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202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年出席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次,审议通过了《关于追加确认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及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情况》、《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关于与长春光机所签订<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2024年4月22日,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一次会议对,审议《关于追加确认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及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认为公司追加确认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及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上述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
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定价公允合理,未发现董事会及关联董事违反诚信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基于独立判断,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2024年10月8日,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关于与长春光机所签订<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认为公司与关联方签订《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上述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业务独立性造成影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基于独立判断,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披露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介绍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聘任财务负责人
2024年1月16日,参加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经审查徐爱民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徐爱民先生具备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和能力。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徐爱民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提名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2024年1月16日,参加公司2024年第一次提名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议案》;2024年10月12日,参加公司2024年第二次提名委员会会议,审议《关于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认为公司所提名董事、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等均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董事提名、审议和选举的程序合法合规,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和聘任的程序合法合规。
(五)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4年10月25日,参加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经审核认为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相关规定,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遵循独立、专业、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相关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聘任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2024年4月12日参加公司2024年第一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关于2024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进行审议,认为公司2024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综合考虑了行业状况及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目前经营管理的实际现状,能够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效益,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深度讨论和交流,确保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及要求,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利用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及时就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与公司进行沟通与核实,保障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沟通渠道畅通。
六、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现场工作时间15天,利用现场工作机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管理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深入核查;并通过电话、微信等形式,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持联系,时刻关注公司的发展情况,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
七、其他履职情况
1、本人未发生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本人未发生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3、本人未发生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八、联系方式
电子信箱:jiangzg@jlu.edu.cn
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人员在本人履职过程中给予了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本人对此表示敬意和衷心感谢!
独立董事:姜志刚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