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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人乐: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之2024年度持续督导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14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

2024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五年五月

声明与承诺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本独立财务顾问经过审慎核查,结合上市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出具本持续督导意见。

1、本持续督导意见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本次交易各方提供,提供方对所提供文件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2、本独立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3、本持续督导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或意见,投资者根据本持续督导意见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列载的信息,以作为本持续督导意见的补充和修改,或者对本持续督导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5、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发布的与本次重组相关的文件全文。

释义本持续督导意见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持续督导意见《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之2024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人人乐、上市公司、公司、人人乐集团、集团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高隆盛、高隆盛西安高隆盛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西安配销西安市人人乐商品配销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目标公司西安高隆盛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和西安市人人乐商品配销有限公司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西安超市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公司监事会
三会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公司章程》《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4年修订)》
《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标的资产、交易标的西安高隆盛100%股权、西安配销100%股权
西安高隆盛《资产评估报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持有西安高隆盛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的西安高隆盛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华亚正信评报字( 2024】第A20-0002号)
西安配销《资产评估报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所涉及的西安市人人乐商品配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 深亿通评报字 2024)第1173号)
交易对手方/受让方陕西韩建信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西安东和晨升商业运营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转让方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下属子公司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
韩建信诚陕西韩建信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东和晨升西安东和晨升商业运营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中审亚太/审计机构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重组人人乐通过公开挂牌的方式对外出售所持有的高隆盛、西安配销100%股权的行为
重组报告书《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草案)》
重组报告书摘要《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草案)摘要》
重组报告书 修订稿)《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草案) 修订稿)》
重组报告书摘要 修订稿)《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草案)摘要( 修订稿)》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书《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修订稿)》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持续督导意见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之和在尾数上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过户情况

一)交易方案概述本次交易方案系人人乐在西安文化产权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向韩建信诚出售西安高隆盛100%股权和向东和晨升出售西安配销100%股权。

二)本次交易的决策和审批情况

1、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

1)上市公司的批准和授权2024年12月13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议案。

2024年12月13日,上市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临时)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 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2024年12月30日,上市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关联股东在审议前述议案时回避表决。2)标的公司的批准和授权2024年12月13日,标的公司股东均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将标的公司股权出售给交易对方,并授权执行董事及其授权人士办理与本次交易相关事宜。

2、交易对方

1)2024年12月5日,韩建信诚作出2024年第一次合伙人会议决议,同意韩建信诚在西安文化产权交易中心以公开摘牌形式受让西安高隆盛100%股权。

2)2024年12月5日,东和晨升作出合伙人会议决议,同意东和晨升在西安文化产权交易中心以公开摘牌形式受让西安配销100%股权。

3、其他批准与授权

2024年11月20日,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文化产业集团公开转让人人乐股份下属两家子公司100%股权的批复》 西曲江审发[2024]91号),同意人人乐以2024年6月30日为基准日,将持有的西安高隆盛、西安配销100%股权进行公开转让,转让价分别不低于评估值60,544.44万元、27,909.00万元。此外,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已出具《情况说明》,确认:除前述批准程序外,本次交易无需再履行其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的批准、核准或备案程序。

三)本次交易的资产过户或交付、相关债权债务处理等事宜的办理情况

1、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1)上市公司和下属子公司西安超市为本次交易的转让方。根据挂牌结果西安配销100%股权的受让方为东和晨升,2024年12月13日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手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根据挂牌结果西安高隆盛100%股权的交易对方为韩建信诚,2024年12月13日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与交易对手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

2)截至2024年12月31日,西安配销已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3)截至2024年12月31日,西安高隆盛已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2、交易对价的支付情况

1)西安配销

① 2024年12月19日,东和晨升支付预付款1,000.00万元至上市公司指定账户;

② 2024年12月25日,东和晨升支付第二笔转让款中的5,950.00万元至上市公司指定账户。2024年12月31日,东和晨升支付第二笔转让款中剩余的7,284.00万元至上市公司指定账户;

③东和晨升于2025年4月2日将6,698.00万元的股权转让价款支付至上市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经核查,(《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该笔款项的支付时间为2025年3月31日前,前述付款存在逾期情况;

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东和晨升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合计20,932.00万元。

④ 东和晨升应于2025年9月30日之前将剩余6,977.00万元的股权转让价款支付至上市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西安高隆盛

① 2024年12月18日,韩建信诚支付预付款1,000.00万元至西安超市指定账户;

② 2024年12月25日,韩建信诚支付第二笔转让款中的15,000.00万元至西安超市指定账户。2024年12月31日,韩建信诚支付第二笔转让款中剩余的14,878.00万元至西安超市指定账户。

③ 韩建信诚于2025年4月1日、4月2日将合计14,531.00万元的股权转让价款支付至西安超市指定的银行账户,经核查,(《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该笔款项的支付时间为2025年3月31日前,前述付款存在逾期情况;

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韩建信诚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合计45,409.00万元。

④ 韩建信诚应于2025年9月30日之前将剩余15,135.44万元的股权转让价款支付至西安超市指定的银行账户。

3、债权债务处理情况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本次交易完成后,西安高隆盛和西安配销仍然是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其债权、债务仍分别由其自身享有和承担。本次交易不存在债权债务转移安排。

上市公司及其子、孙公司与西安高隆盛、西安配销之间的往来款项将在上市公司收到第二笔交易对价后5个工作日内结清。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上述往来款项已经结清。

在本次交易实施期间,西安高隆盛 100% 股权及西安配销 100% 股权转让涉及的相关方均未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披露除本次股权转让价款支付之外的其他资金往来情况。因此,上述上市公司收到的相关价款其资金来源是否合规有待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正在推进相关核查工作,但尚未能从交易对方处获取到相关的资金流水情况。此外,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付款存在逾期情况,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将核查事项及进展情况告知上市公司。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情况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相关方就本次交易做出的主要承诺已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各项承诺的主要内容如下:

承诺事项承诺内容承诺主体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1、本人保证为本次重组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人将及时向为本次重组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与本次重组相关的信息和文件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本人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人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4、在本次重组期间,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关本次重组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5、如本次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人将暂停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事项承诺内容承诺主体
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6、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本公司保证为本次重组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公司将及时向为本次重组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与本次重组相关的信息和文件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公司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4、在本次重组期间,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关本次重组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5、如本次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公司将暂停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6、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承诺事项承诺内容承诺主体
1、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为本次重组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及时向为本次重组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与本次重组相关的信息和文件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4、在本次重组期间,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关本次重组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5、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本公司保证为本次重组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公司将及时向为本次重组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与本次重组相关的信息和文件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公司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4、在本次重组期间,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关本次重组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5、如本次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公司将暂停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如有) ,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交易对方
承诺事项承诺内容承诺主体
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6、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守法及诚信情况的承诺1、本公司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参与本次重组的主体资格。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的情形,其任职均经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监管部门所禁止的兼职情形。 3、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不存在最近三年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或受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 4、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证券市场相关行政处罚,亦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5、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6、如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本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本公司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参与本次重组的主体资格。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的情形,其任职均经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监管部门所禁止的兼职情形。 3、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不存在最近三年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或受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 4、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侦查的情形,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事项承诺内容承诺主体
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证券市场相关行政处罚,亦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5、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6、如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本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本公司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参与本次重组的主体资格。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的情形,其任职均经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监管部门所禁止的兼职情形。 3、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不存在最近三年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或受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 4、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证券市场相关行政处罚,亦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5、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6、如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本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1、本企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参与本次重组的主体资格。 2、本企业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企业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的情形,其任职均经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监管部门所禁止的兼职情形。 3、本企业最近五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不存在最近五年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或受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 4、本企业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五年未受到过任何刑事交易对方
承诺事项承诺内容承诺主体
处罚、证券市场相关行政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亦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5、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企业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6、如违反上述说明,由此给上市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1、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2、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3、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给本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2、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3、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给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1、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2、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3、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事项承诺内容承诺主体
1、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2、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3、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本次重组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减持计划的承诺1、自公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终止之日期间,本人不减持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上述股份包括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因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2、如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自本次公告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终之日期间,本公司不减持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上述股份包括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因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2、如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关于标的资产权属清晰的承诺1、本公司合法持有标的公司股权和控制权,已经依法对标的公司履行法定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出资不实、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本公司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 2、因本公司子公司西安超市涉诉事项,西安高隆盛部分股权目前处于被司法冻结状态;因本公司涉诉事项,西安配销部分股权目前也处于司法冻结状态。本公司承诺将与相关债权人、员工、法院积极协商沟通,在本次股权交割日前,解除全部股权冻结措施,以确保本次交易的顺利实施。 除前述情况外,西安高隆盛、西安配销的股权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持股的情形,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不存在其他质押、冻结、财产保全或权利限制的情形。 3、本公司通过公开挂牌转让标的股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相关内部规定,不存在法律障碍。 4、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市公司
承诺事项承诺内容承诺主体
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1、本公司保证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与上市公司保持分开,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利用控股地位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程序、干预上市公司经营决策、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占用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的资金。 2、上述承诺于本公司对上市公司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1、本公司目前不存在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的与上市公司所经营的业务相重叠的情形; 2、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相关期间内,本公司将不会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并将促使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比照前述规定履行不竞争的义务; 3、如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可能构成或不可避免时,则本公司将在上市公司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或促使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公司进一步要求,上市公司并享有上述业务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赔偿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上市公司所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关于减少和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1、本公司将尽可能地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发生;对持续经营所发生的必要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不会要求或接受上市公司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并善意、严格地履行与上市公司签订的各项关联交易协议; 2、本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本公司将确保不通过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恶意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公司有关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将同样适用于本公司关联方;本公司将在合法权限范围内促成本公司关联方履行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的义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承诺事项承诺内容承诺主体
1、本人将尽可能地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发生;对持续经营所发生的必要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不会要求或接受上市公司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并善意、严格地履行与上市公司签订的各项关联交易协议; 2、本人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将确保不通过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恶意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人有关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将同样适用于本人关联方;本人将在合法权限范围内促成本人关联方履行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的义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承诺1、就本次交易本公司未通过且将来亦不会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及其他任何形式与上市公司达成任何导致利益输送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协议、安排或行为。 2、本公司保证上述内容均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上述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经核查,在本次交易股权转让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方可能存在未能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西安高隆盛及西安配销100%股权转让交易的相关信息的情况,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根据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本独立财务顾问未能就本次交易相关方是否可以持续履行在本次交易期间所作承诺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三、盈利预测或者利润预测的实现情况

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未编制盈利预测报告,亦不存在利润承诺事项。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不存在盈利预测和利润承诺事项。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情况

一)公司业务发展情况根据上市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审计报告,上市公司2024年业务发展情况如下:

2024年度内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主营业务为商品零售连锁经营。公司经营模式上主要通过直营连锁店开展业务,实体门店主要以租赁为主;公司业态模式上主要以大卖场Le supermarket、精品超市Le super、社区生活超市Le life、百货店等实体业态与“人人乐到家”小程序及APP服务相结合的线上线下融合的多业态发展模式。截至本报告披露前,公司进行了部分子孙公司的股权转让,目前剩余区域门店的业态主要是大卖场Le supermarket、社区生活超市Le life。未来公司业态模式将根据市场需求和消费者需求变化不断做出调整与创新。

2024年,公司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4.30亿元,较去年同期营业收入下降

49.8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0.17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96.52%;公司总资产19.16亿元,较期初下降50.9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4.04亿元,较期初减少4.47%。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业务覆盖华南、西北区域,开设实体门店32家。2024年度内,公司关闭门店45家,转让门店15家,新开门店1家。

二)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警示

因上市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4.04亿元,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依据(《股票上市规则》,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2025年5月6日,深交所向公司下达了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上市公司营业门店持续减少,经营规模持续下降,银行资金账户大量被冻结,存在大量供应商诉讼的情况,供应链体系处于停滞状况;针对这些情况,虽然上市公司已采取一些改善措施,但效果有限,上市公司仍处于持续亏损状态;上市公司未来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

具日,独立财务顾问已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合规地披露相关情况,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并提请投资者关注《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草案) 修订稿)》中“第十一节 风险因素”所提及的风险事项。

五、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营情况

一)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审计意见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如下:

“2024年,公司存在多次通过关联方或引入新供应商签订大额采购合同预付大额资金的情况并退还情形,经获取相关采购合同、付款审批流程及业务情况说明,我们仍对这些款项支付的真实性质存在重大疑虑,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大额资金是否存在资金占用的情形。上述公司提供的相关采购合同盖章用印未在印章使用登记表中登记,付款审批流程未正常使用公司系统审批,纸质付款审批单未按逐级审批的原则执行,出现职能部门负责人未签字同意后续审批正常进行的情况。公司在印章管理、付款审批及资金管理上存在重大缺陷,相应的内部控制失效。

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合理保证,而上述重大缺陷使人人乐公司内部控制失去这一功能。

人人乐公司管理层已识别出上述重大缺陷,并将其包含在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但未在所有重大方面得到公允反映。在人人乐公司2024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我们已经考虑了上述重大缺陷对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

我们认为,由于存在上述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人人乐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意见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如下:

“一、无法表示意见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人人乐公司”或“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不对后附的人人乐公司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由于(“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事项的重要性,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二、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

1、股权转让相关的交易实质及是否实质出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如财务报表附注6.1所示,成都惠顺多商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成都惠顺多公司”)受让长沙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等13家有经营门店子 孙)公司 以下简称交易标的),基于资产交割日后,我们对成都惠顺多公司支付给人人乐公司相关交易款项来源及性质存疑,无法对成都惠顺多公司就此次股权转让交易实质执行有效的审计程序,无法获取充分的证据证明交易的真实性,无法对其是否实质出表获取充分的证据,无法对期末与成都惠顺多公司相关的款项余额真实性进行判断。

2、公司资金管理存在重大缺陷

2024年,公司存在多次通过关联方或引入新供应商签订大额采购合同预付大额资金的情况,部分款项已退还。经获取相关采购合同、付款审批流程及业务情况说明,我们仍对这些款项支付的真实性质存在重大疑虑,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大额资金是否存在资金占用的情形,公司在资金管理上存在重大缺陷。

3、持续经营存有重大不确定性

如财务报表附注2.2 所述,公司营业门店持续减少,经营规模持续下降,银

行资金账户大量被冻结,存在大量供应商诉讼的情况,供应链体系处于停滞状况。公司持续亏损,截止2024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股东权益合计-403,926,738.25元,其中归属母公司权益公司-404,214,928.40元,资产负债率121.08%,以上情况表明可能存在导致人人乐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针对这些情况,虽公司已采取如附注2.2 所述的改善措施,但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人人乐在持续经营假设上编制财务报表是否恰当。”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根据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2024年度内上市公司存在2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具体表现如下: 1)公司在部分商品采购过程中存在大额预付款项,在预付款项的审批环节存在资金管理缺失。 2)盖章用印未按公司制度执行,个别重大采购合同盖章未在印章使用登记表中登记。人人乐公司管理层已识别出上述重大缺陷,并将其包含在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但未在所有重大方面得到公允反映。提醒投资者关注上市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的风险。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根据中审亚太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表明公司在13家有经营门店子 孙)公司股权转让实质出表、资金管理、持续经营能力等方面存在风险。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在本次交易实施期间,西安高隆盛 100% 股权及西安配销 100% 股权转让涉及的相关方,均未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披露除本次股权转让价款支付之外的其他资金往来情况。因此,上述上市公司收到的相关价款其资金来源是否合规有待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正在推进相关核查工作,但尚未能从交易对方处获取到相关的资金流水情况。此外,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付款存在逾期情况,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本页无正文,为《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之2024年度持续督导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赖庆凌林新龙尹坤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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