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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人乐: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28

证券代码:002336 证券简称:*ST人乐 公告编号:2024-081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在西安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出售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持有的西安高隆盛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高隆盛”)以及上市公司持有的西安市人人乐商品配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配销”)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公司出售标的资产的行为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重组事项之日(2024年9月7日)前6个月(2024年3月7日)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2024年12月13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交易对方及其合伙人及合伙人的实际控制人以及前述主体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3、标的公司、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成都市人人乐商品配销有限公司(现名:成都市人人乐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4、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5、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及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出具的声明,前述纳入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人人乐股票的情况如下:

姓名与本次交易的关系交易期间交易类别累计成交数量(股)截至2024年12月13日结余股数(股)
魏淑平西安超市的副总经理2024年8月2日至2024年9月12日买入10,000.000
卖出-10,000.00
陈美霞西安配销的财务经理2024年5月7日至2024年5月17日买入1,000.000
买入1,800.00
买入2,000.00
买入1,000.00
卖出-5,700.00
卖出-100.00
易建华西安配销的财务经理陈美霞的配偶2024年3月7日至2024年12月3日卖出-290.00100.00
买入800.00
卖出-1,510.00
买入1,600.00
卖出-1,000.00
买入1,000.00
姓名与本次交易的关系交易期间交易类别累计成交数量(股)截至2024年12月13日结余股数(股)
买入200.00
买入1,000.00
买入1,000.00
卖出-4,700.00
买入300.00
买入800.00
卖出-1,100.00
买入1,200.00
买入1,000.00
卖出-2,200.00
买入2,700.00
买入2,700.00
买入2,300.00
买入800.00
卖出-8,500.00
买入4,900.00
卖出-4,900.00
买入3,000.00
卖出-3,000.00
买入900.00
卖出-900.00
买入500.00
卖出-500.00

针对上述买卖*ST人乐股票的情形,魏淑平、陈美霞、易建华已出具《关于买卖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函》(以下简称“《说明函》”)。魏淑平、陈美霞作出如下说明:

“在人人乐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告之前,本人未参与人人乐公告所述的重大

资产重组事项的筹划、制订、论证、决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均不知悉人人乐公告所述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上述股票买卖系本人的正常证券投资行为,与人人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承诺未来也不会利用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

“就本人因自查期间买卖人人乐股票而获得的收益,本人自愿全额上缴给人人乐”。

根据相关《说明函》,易建华作出如下说明:

“在人人乐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告之前,本人不知悉人人乐公告所述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上述股票买卖系本人的正常证券投资行为,与人人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承诺未来也不会利用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

“就本人因自查期间买卖人人乐股票而获得的收益,本人自愿全额上缴给人人乐。”

四、自查结论

上市公司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严格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的规定并履行保密义务,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防止内幕信息泄露。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内,除本自查报告“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所列情形外,其他核查对象在核查期间不存在买卖*ST人乐股票的情形。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相关自然人出具的承诺函等文件,并经本独立财务顾问对相关自然人的访

谈,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未发现上述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ST人乐股票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的直接证据,上述买卖股票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ST人乐股票的情况。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魏淑平、陈美霞、易建华出具的《说明函》,魏淑平、陈美霞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结合本所经办律师对魏淑平、陈美霞、易建华的访谈,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在魏淑平、陈美霞、易建华出具的《说明函》以及魏淑平、陈美霞出具的自查报告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前提下,该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中国法律所禁止的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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