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35 证券简称:科华数据 公告编号:2025-062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日期与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当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马垄路 457 号会议室
(四)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陈四雄先生
(五)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8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7,171,915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6.3149%。其中:
(一)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74,236,84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3.8052%。
(二)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78 人,代表股份 12,935,06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5096%。
(三)出席现场股东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人数为 380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14,036,26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7233%。
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陈四雄先生主持;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等列席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7,073,8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6%;反对73,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1%;弃权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3,938,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16%;反对73,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10%;弃权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4%。
议案2.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7,071,8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6%;反对72,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0%;弃
权2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3,936,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73%;反对72,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96%;弃权2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1%。
议案3.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7,071,8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6%;反对72,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0%;弃权2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3,936,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73%;反对72,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96%;弃权2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1%。
议案4.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7,068,0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5%;反对75,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弃权2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3,932,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03%;反对75,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74%;弃权2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3%。
议案5.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7,073,0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2%;反对72,0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5%;弃权2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3,937,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59%;反对72,0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32%;弃权2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9%。
议案6.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87,071,1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2%;反对73,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1%;弃权2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3,935,5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23%;反对73,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17%;弃权2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9%。
议案7.00: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公司为控股子/孙公司提供担保及控股子/孙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87,066,5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7%;反对77,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2%;弃权2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3,930,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96%;反对77,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95%;弃权2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9%。
议案8.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84,654,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50%;反对2,492,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14%;弃权2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1,518,8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0646%;反对2,492,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544%;弃权2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0%。
议案9.00: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7,066,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6%;反对76,7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0%;弃权2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4%。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3,930,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81%;反对76,7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67%;弃权2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52%。
议案10.00:审议通过《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698,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100%;反对4,414,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88%;弃权5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3%。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9,562,8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295%;反对4,414,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538%;弃权5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68%。
议案11.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国债逆回购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7,045,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4%;反对90,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2%;弃权3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3,909,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85%;反对90,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29%;弃权3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6%。
议案12.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7,036,2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5%;反对96,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8%;弃权3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3,900,6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37%;反对96,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06%;弃权3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57%。
议案13.00:审议通过《关于购买2025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7,050,1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0%;反对90,8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5%;弃权3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5%。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3,914,5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27%;反对90,8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71%;弃权3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1%。
议案14.00: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7,072,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0%;反对72,8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9%;弃权2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3,937,0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30%;反对72,8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89%;弃权2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1%。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15.0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7,061,9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3%;反对73,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3%;弃权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3,926,3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68%;反对73,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39%;弃权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93%。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作了2024年度述职报告。该报告对2024年度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次数及投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等情况进行了介绍。《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全文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的周涛律师和黄巧婷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5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