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保荐机构编号 | Z26774000 |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
主要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2号丰铭国际大厦A座6层 |
法定代表人 | 江禹 |
联系人 | 郑明欣、丁明明 |
情况 | 内容 |
联系电话 | 010-56839300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发行人名称 |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002317.SZ |
注册资本 | 85155.6477万元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西湖工业区信息产业园 |
主要办公地址 | 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西湖工业区信息产业园 |
法定代表人 | 陈永红 |
实际控制人 | 张玉冲 |
联系人 | 杨威 |
联系电话 | 0769-86188130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3年6月9日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3年7月5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 2023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23日披露 2024年度报告于2025年4月26日披露 |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尽职推荐工作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持续督导期间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我公司保荐代表人对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认真审阅。 |
项目 | 工作内容 |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4年3月12日、2024年8月9日以及2025年3月26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以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4年3月12日以及2025年3月26日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进行了2次现场培训。 |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包括重大投资决策、重要财务决策在内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分红管理制度》和《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等。 |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提供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59,019.70万元,投资于“中药提取车间建设项目”、“抗肿瘤药研发项目”、“数字化平台升级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33,000.33万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9,096.08万元(含已结算利息)。 |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主要通过事前或事后审阅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相关会议文件的形式,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2024年度,保荐代表人以线上方式列席了发行人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并于2025年3月26日线下列席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委托理财等事项,累计发表核查意见15次,未发表非同意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1、保荐机构于2023年8月1日出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2、保荐机构于2023年8月1日出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
项目 | 工作内容 |
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3、保荐机构于2023年8月1日出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4、保荐机构于2023年8月1日出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5、保荐机构于2023年10月31日出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6、保荐机构于2024年1月4日出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7、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23日出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8、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23日出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 9、保荐机构于2024年8月30日出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10、保荐机构于2024年10月29日出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11、保荐机构于2024年12月24日出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赎回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12、保荐机构于2025年4月26日出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核查意见》; 13、保荐机构于2025年4月26日出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14、保荐机构于2025年4月26日出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15、保荐机构于2025年4月26日出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 此外,保荐机构还对发行人出具2次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 |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 |
项目 | 工作内容 |
他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 |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问询、安排约见、报送文件等)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
(9)其他 | 无。 |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2、其他重大事项 | 无 |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
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生药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众生药业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众生药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郑明欣 丁明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