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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3年8月21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以下简称“数据资源暂行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1月9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以及“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4 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31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8号”),规定了“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以及“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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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适用日期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三)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根据数据资源暂行规定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数据资源的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在首次执行本规定时,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该规定施行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
2、根据准则解释17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在列示方面: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2)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3)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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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在披露方面:附有契约条件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的贷款安排,且企业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取决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应遵循的契约条件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关于契约条件的信息、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以及企业存在的可能难以遵循契约条件的事实和情况,以使报表使用者了解该负债可能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清偿的风险。
(2)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解释第17号明确了企业供应商融资安排的范围和在现金流量表以及根据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风险信息披露要求。企业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在识别和披露流动性风险信息时也应当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影响。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无需披露可比期间相关信息。
(3)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3、根据准则解释18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解释第18号明确了保险公司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在符合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有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相关规定时,可以选择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或者全部采用成本模式对其进行后续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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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选择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不得转为成本模式。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原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不得转为成本模式,且应当对在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余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只能从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中选择一种计量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且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需要符合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有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的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原来按照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在首次执行本解释时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
(2)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号)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对因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 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 等项目列示。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23〕11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和《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财会〔2024〕24号)的要求进行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重大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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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通知而进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有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通知而进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有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特此公告。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