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为防范和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充分发挥期货套期保值功能,规
范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操作和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控制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所有分子公司。
第二章 期货管理责任人
第三条 公司成立期货套保决策小组(以下简称“决策小组”),由公司董
事长、联席董事长、总裁、副总裁组成。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决策。对套保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审批套保方案,审批相关业务操作细则,套保业务突发风险的应急处理等。
第四条 期货指令下达人负责期货操作指令的下达和监督指令的执行情况。
期货交易员负责按照指令进行期货操作,并及时向指令下达人汇报行情变化和走势;根据期货日报核对期货交易记录是否正确,按照要求编制和提供期货交易日报告。
第五条 期货风控负责人负责期货出入金有关资料的收集、初审、保管,负
责期货日账单的核对及汇总,并编制期货日报。
第六条 期货账户开户公司财务经理负责安排专人准确、及时按财务中心通
知办理出入金手续;负责准确、规范对期货业务进行核算。
第三章 业务管理原则与规定
第七条 期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的商品期货业务必须是与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有直接关系的期货品种,不以投机交易为目的。
(二)公司关于金融投资业务集中由公司统一安排和管理,任何分、
子公司不得自行开展期货业务。
(三)公司开展期货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
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套期保值交易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
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条 期货资金账户开户和管理原则
(一)所有期货统一由主管副总裁根据业务需要提请公司总裁或其授权人指定母公司或个别分子公司为交易主体开立期货交易账户并执行操作。开立和撤销期货交易账户均必须由主管副总裁审批后执行。
(二)期货保证金账户由期货交易部门和期货风控负责人共同管理。期货交易员对每日下单情况进行记录,并每日核对期货日报交易记录是否与期货下单情况一致;期货风控负责人负责核对每一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日报(月报)中资金情况是否无误,并对期货日报进行汇总和内部指定对象的发布。任何经办人员发现账单错误,都必须及时向主管副总裁汇报,期货交易员在期货经纪公司规定的时间内,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期货经纪公司提出书面异议,直至更正错误。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期现结合的采购模式,最大程度防范和规避市场价格风险。
在制定现货采购方案中,原则上超出前三个月现货总耗用量的远期采购必须由采购经理编制具有交易目的、交易方案、方案可行性分析、资金需求、风险因素、止损措施等内容的采购方案和套保方案。
第十二条 套保方案应包括拟套保数量、资金需求计划、合约选择、建仓价位、
止盈止损等内容,其中止损目标不得超过该方案交易金额的10%,止损金额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套保方案设计原则:
(一)杜绝投机行为。
(二)每日下午收盘前,对当日期货市场收盘后与下一日开盘的现
货情况进行预估,可以在当日期货市场收盘前通过合适的期货合约
对这些现货量进行预先套保。下日开盘前检查执行本条第一款原则。
第十三条 期货指令下达人提供套保方案,并经期货交易负责人、财务总监审
核、副总裁及总裁(或其授权人)审批后实施。若实施中达到方案止损计划,期货风险控制人员应及时要求止损平仓出场。如遇特殊情况达到上述条件需继续持有头寸的,应及时报告公司决策小组,同意后需重新制定相应方案并经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各审批责任人必须保证在收到方案后3小时内回复。通过后,由财
务中心安排资金办理。
第四章 方案的执行和报告原则
第十五条 期货交易员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确定后的方案进行期货操作,并按日
编制期货交易报告。期货交易日报告必须包括所有现货和期货的交易,且期货交易日报告必须按日提交期货风控负责人和上述审批人员。
第十六条 与期货相关的汇总报告由期货风控负责人出具并按时提供给期货
决策小组。任何人发现方案执行偏差都有责任第一时间报告公司总裁,并由总裁或其授权人直接指令期货交易员进行纠正。期货交易员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七条 方案执行过程若发生贸易争端、汇率利率重大变化、交易所修改规
则及制度等重大变化且严重背离预期或方案没有执行,方案发起人需要重新评估方案可行性,或做补充修订说明,并经审批后执行。
第五章 资金支付和结算监控
第十八条 期货入金由期货交易员发起《期货付款审批单》,注明入金具体用
途,并附上审批后的操作方案经审批程序后,由财务中心统筹安排付款。
第十九条 期货风控负责人根据每日收到的期货账单,对闲置较多的期货保证
金给予提示,并与期货交易部门协商后进行资金调拨划回,开户公司根据银行入账通知等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期货风控负责人对期货账户交易和资金情况进行监控。检查交易和
资金往来是否严格根据方案设计执行,发现基差或价差表现偏离原方案设计,必须立即向期货交易负责人和主管期货风控副总裁进行预警提示,并要求期货指令下达人严格按照止损方案下达操作指令。
第二十一条 期货风控负责人可执行的监控程序为:期货交易员根据每日收到的
期货公司提交的账单,编制期货账户交易日报告;审核账单和日报告的一致性,对差错进行调整,补充和调整日报告并固定格式发送给期货决策小组。
第六章 投资损益确认
第二十二条 期货风控负责人负责通知各公司交易账户期货损益的确认,包括公
允价值变动损益(期货浮动盈亏)、投资损益的业务计量。该负责人必须根据各期货账户的有效账单、损益确认办法,按月编制损益确认报告,经财务总监、主管财务副总裁、主管期货风控副总裁审核确认。
第二十三条 月度损益确认报告在月度终了次日提供,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七章 现货交割规则
第二十四条 涉及现货交割的项目,要提前制定期货交割计划,期货风控负责人
协调资金收付和发票的开具安排,并在现货交割完毕后10日内完成对项目的总清算,保证合同、收货、付款、发票金额相符,账务记录清晰准确。
第八章 账务核算规则
第二十五条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二十六条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
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相应列报。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披露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若因未严格按本制度规定操作,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已实施的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
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若因未严格按本办法规定操作,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相
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本制度的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