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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威创1:关于对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专项说明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30

关于对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

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专项说明

关于对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

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专项说明

众会字(2025)第06112号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创股份”或“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的资产负债表,2024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于2025年4月29日出具了众会字(2025)第06109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我们的审计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进行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1号》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对出具上述审计意见说明如下:

一、 审计报告中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的内容

如财务报表附注“16其他重要事项”之“16.1(1)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和 “16.2大额资金划转”所述,公司2023年度13.269亿元异常划转至深圳博海产业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同时,公司1.6亿元被以投资款名义划转至志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0.1亿元被以投资意向金名义划转至深圳晖嘉奕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前述资金占用及划转金额合计14.969亿元,占本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84.79%,对财务报表具有重要而广泛的影响。我们无法实施恰当审计程序确认公司财务报表中针对前述事项作为其他应收款的可回收性,无法判断该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

二、 重要性水平

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中,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一-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及其应用指南确定重要性水平。公司存在资产规模较大、收入与利润相对较小的状况,我们选取了资产总额作为基准,考虑被审单位的风险水平,选取了资产总额的0.5%计算重要性水平,2024年度重要性水平为1,002万元。

三、 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详细理由和依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十条 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第十一条 在极少数情况下,可能存在多个不确定事项。尽管注册会计师对每个单独的不确定事项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但由于不确定事项之间可能存在相互影响,以及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累积影响,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6号——审计报告中的非无保留意见》:当存在多项对财务报表整体具有重要影响的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时,在极少数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发表无法表示意见是适当的,而非在审计报告中增加“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为标题的单独部分。基于上述规定及众会字(2025)第06109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所述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该无法表示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因此,我们对威创股份2024年度财务报表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四、 对报告期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

我们因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而无法对威创股份公司的财务报表发表意见;在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我们无法估计上述事项对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024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五、 依据已获取的审计证据能确定存在重大错报的情形

对审计报告中“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段落所述事项,我们实施了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就以获取的审计证据而言,尚不能确定是否存在重大错报。

六、 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由于我们无法获取认定上述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所需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判断上述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的会计处理是否存在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

披露规范性规定。

七、 上期审计报告为非标意见的情况说明

上期非标事项段在本期不存在消除或变化的情况。

八、 专项说明使用限制

我们提醒本专项说明的使用者关注,本专项说明仅供威创股份2024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未经我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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