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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心集团: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胡泽禹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6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胡泽禹)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2024年度任职期间,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要求,全面关注公司的业务经营与内部控制,积极出席报告期内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相关会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作用,勤勉尽责,忠实履职,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向各位股东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及任职资格独立性自查说明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胡泽禹:1960年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经济师,大专学历。2007年6月至2013年6月曾任本公司独立董事。1984年11月调入深圳,曾任深圳市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港务公司采购科科长、运输部副经理、计划部经理;2004年9月至2014年9月,历任深圳市华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化工部经理、分公司总经理、助理总经理,2014年10月至2020年3月任惠州市大亚湾粤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2020年3月至2022年7月任深圳市华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9年7月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任职资格独立性自查说明

本人日常积极加强任职资格管理,经认真对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核查情况如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本人及直系亲属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担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处担任任何职务;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不存在妨碍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

2024年任职期间,本人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度,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持续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与公司管理层积极交流讨论,提出合理建议,严格审议专门委员会和董事会的议案,积极获取议案相关资料,认真行使表决权,为公司董事会正确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本人认为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会议相关决议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且均未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5次董事会,3次股东大会,本着严谨审慎的态度,本人对董事会上的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后均投赞成票,无反对和弃权的情形。本人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董事会股东大会
应出席次数实际出席情况应出席次数实际出席次数
现场出席次数通讯表决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
胡泽禹5320033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2024年度,本人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担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任职期内,本人严格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加董事会所任职的各专门委员会会议。2024年度审计委员会召开5次会议,提名委员会2次会议,相应任职的独立董事均有全部出席,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本人认为,每次专门委员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在认真了解公司2024年度经营活动的基础上,对关键问题进行评议,依据专业知识、基于独立判断,重点关注了独立董事提名、公司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对外担保等相关事项的审议决策,并积极提出议案内容丰富和提升,相关内容获得了董事会认可和采纳。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因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或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

豁免承诺、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而需要召开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其它特别职权行使情况

本人在2024年度任职期内,对于独立董事特别职权行使情况如下:

(1)未提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未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未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情况2024年度,本人积极加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交流沟通,定期与内部审计机构沟通了解定期报告编制情况,并向外部审计机构详细了解审计的关键事项和进度安排,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报告期内,本人没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不断加强对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理解和认识,不断提升自身在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上的专业素养,提高对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能力。

2024年度任职期内,本人通过参加业绩交流会、股东大会等方式积极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同时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本人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各类舆情的判断和应对能力,制定了《舆情管理制度》,建立舆情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六)公司现场检查情况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达到十五日。为全面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通过通讯交流和公司现场调研,积极与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人员保持密切联系,不定期听取公司管理层等对公司经营状况及重点项目进展情况的汇报,及时了解掌握公司经营与发展情况,关注行业形势以及外部市场变化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深入探讨公司经营发展中的机遇与挑战,提醒公司防范相关风险,积极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在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向本人详细讲解了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提交了相关的会议文件,使本人能够依据相关材料和信息,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依靠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做出客观、公正、独立的判断,重点关注了公司在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持股计划清算终止、分红审议与分派实施、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对外担保等相关事项的决策、执行以及披露情况,对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作出积极监督和独立明确的判断。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公司制度规定,公司严格加强对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监控和管理。经核查并询问公司业务和财务部门,2024年度报告期内,公司未开展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不适用。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不适用。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4年度,公司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年度报告工作制度》制度要求,努力提升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质量,2024年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定期报告4次,独立董事积极履行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职责,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监督职责。

2024年度,公司加强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持续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和要求在重大事项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控管理,内部控制严格有效,保障了公司的稳健经营发展。《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部控制制度运行的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24年11月2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2024年12月16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综合考虑公司的业务情况、管理实际和审计需求等情况,公司将2024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由大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政旦志远会计师事务所具备服务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专业能力,已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

公司与政旦志远会计师事务所签订2024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约定书,按照规划进度开展审计工作,于约定时间内独立、客观、公正地完成了公司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出具,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报告期内,我们独立董事未提议独立聘请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不适用。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不适用。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钱荣女士因个人原因,于2024年1月申请辞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一并辞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召集人)和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为保证公司董事会正常运行,2024年1月12日,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开2024年第一次会议。经提名委员会审核,车晓昕女士作为补选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具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规定,提名委员会同意车晓昕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补选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提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车晓昕女士在2024年度任职,本着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利用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积极履职,积极推动了公司合规治理发展。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2024年5月13日,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管理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及业绩考核方案,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所担任的实际工作岗位职务领取薪酬,2024年度薪酬总额拟定税前不超过600万元,相关董事不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公司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对高级管理人员工作成果、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报告期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认真、勤勉、务实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了本年度的工作任务,报告期内实际支付总额低于审批确定的年度薪酬总额。

根据《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稿)》方案,因公司2023年度业绩考核未达标,2024年报告期内公司对持股计划第四批次做清算处理。鉴于四个考核期均已结束,公司及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决定全部售出剩余股票,自然终止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

(十)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就2024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调查和核实,2024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其他方式变相资金占用的情形。

(十一)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公司章程》中明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报告期内,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审批和披露义务。公司无逾期和涉及诉讼的担保,无对外担保(非子公司担保),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本人严格按照《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进一步推动了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作和稳健发展,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25年独立董事任职期内,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勤勉和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为公司提出更多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共同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同时充分行使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召集人职责,积极把关,严谨核查,积极推动2025年董事会换届工作顺利开展,为齐心集团下一个三年战略发展遴选、推举新一届董事会和管理团队,促进公司未来继续合规治理、稳健发展。

独立董事:胡泽禹

2025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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