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审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执行新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饶艳超 | 沈八中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