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核查,认为:
1、公司所确定的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除原确定的1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均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人员。
3、公司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5月20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人民币28.27元/股向符合条件的967名激励对象授予1,325.91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罗锋 华晓东 王帅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