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名单和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名单和数量的议案》,根据2025年4月24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董事会对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其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及数量:首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985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外部董事、监事,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份额(万股) | 占授予总量的比例 | 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
黄宣泽 | 董事长 | 7.50 | 0.50% | 0.01% |
胡强高 | 董事、总经理 | 7.50 | 0.50% | 0.01% |
向明
向明 |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6.60 | 0.44% | 0.01% |
卜勤练 | 副总经理 | 6.60 | 0.44% | 0.01% |
张军 | 副总经理 | 6.60 | 0.44% | 0.01% |
刘家胜 | 副总经理 | 5.61 | 0.37% | 0.01% |
何宗涛 | 副总经理 | 5.61 | 0.37% | 0.01% |
余圆 | 副总经理 | 5.61 | 0.37% | 0.01% |
其他相关核心骨干人员(977人) | 1,305.37 | 86.62% | 1.64% | |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985人) | 1,357.00 | 90.05% | 1.71% | |
预留部分 | 150.00 | 9.95% | 0.19% | |
合计 | 1,507.00 | 100.00% | 1.90% |
注:(1)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3、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为28.27元/股。
4、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安排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首次及预留授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1/3 |
首次及预留授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1/3 |
首次及预留授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1/3 |
激励对象对应解除限售期内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以后年度进行解除限售。
5、解除限售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5—2027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条件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3年业绩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6%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 2025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9%,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 2025年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23%。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3年业绩为基数,2026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7%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 2026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9%,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 2026年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23%。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3年业绩为基数,2027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8%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 2027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9%,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 2027年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23%。 |
注:(1)“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指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产生影响净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在业绩考核时不计入当年以及未来年度净资产。
(3)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若限制性股票某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所有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
(2)激励对象层面的个人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和D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评价标准 | A | B | C | D |
加权分数(S) | S≥90 | 90>S≥80 | 80>S≥60 | S<60 |
解除限售比例
解除限售比例 | 100% | 80% | 50% | 不能解除限售 |
在完成公司业绩考核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各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
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导致当期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5年3月2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2、2025年4月15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科集团”)印发的《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信科人〔2025〕2号),中国信科集团原则同意公司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5年4月24日,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名单和数量的议案》以及《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核查。
二、 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数量进行调整的情况
(一)调整原因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985名激励对象中,鉴于1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同意取消上述
18人的激励对象资格,其合计持有的31.09万股限制性股票将被取消授予。
(二)调整方案
1、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985名调整为967名,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人员。
2、授予数量的调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357.00万股调整为1,325.91万股。
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 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核查,认为:
1、公司所确定的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除1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均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人员。
3、公司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
五、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
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本次授予及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2、授予日的确定及本次授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3、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核查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激励计划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尚需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七、 备查文件
1、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3、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