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73 股票简称:水晶光电 公告编号:(2025)050号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5年7月23日
2、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50.00万股
3、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0.07元/股
4、标的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水晶光电”)于2025年7月2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5年7月23日为授予日,以
10.07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名激励对象授予5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1、激励工具: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3、授予价格:10.07元/股
4、授予数量:50.00万股
5、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本次激励计划授出全部权益数量的比例 | 占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
李夏云 | 董事、副总经理 | 50.00 | 100.00% | 0.04% |
注:1、上述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2)限售期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在权益分派时分配到激励对象个人;或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3)解除限售安排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 30% |
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7、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在2025年-2027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
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下列考核指标达成其一即可: 1、以2022年-2024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9%; 2、以2022年-2024年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1%。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下列考核指标达成其一即可: 1、以2022年-2024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4%; 2、以2022年-2024年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2%。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下列考核指标达成其一即可: 1、以2022年-2024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6%; 2、以2022年-2024年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2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3%。 |
注:1、上述“营业收入”为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全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如下所示:
考核等级 | 合格 | 不合格 |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 100% | 0% |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5年7月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前述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5年7月5日至2025年7月14日,公司通过内部OA、钉钉平台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5年7月15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5)044号)。
3、2025年7月21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5年7月22日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5年7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前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需要以满足下列条件为前提: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公司董事会认真核查,公司董事会认为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5年7月23日为授予日,以10.07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名激励对象授予5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25年7月23日
(二)授予数量:50.00万股
(三)授予人数:1人
(四)授予价格:10.07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本次激励计划授出全部权益数量的比例 | 占授予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
李夏云 | 董事、副总经理 | 50.00 | 100.00% | 0.04% |
注:1、上述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七)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四、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一致。
五、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式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的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得出本次授予的5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总摊销费用为517.00万元,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分期确认,并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总成本 | 2025年 | 2026年 | 2027年 | 2028年 |
517.00 | 140.02 | 249.88 | 96.94 | 30.16 |
注:1、限制性股票激励的成本摊销是以前述测算的成本为基础,并在2025年7月23日为授予日前提下做出的,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解除限售的情况,实际的成本与此处计算的成本数据可能有所差异。
2、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3、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次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次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六、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经核查,本次激励对象董事、副总经理李夏云女士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未买卖水晶光电股票。
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八、公司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本次激励计划所筹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九、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及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了核查。经审核,与会人员认为:
(一)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具有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
(二)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均已成就。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5年7月23日,以10.0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名激励对象授予5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十一、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