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目录
一、专项核查意见1—2页
二、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3—5页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2025]京会兴专字第00020009号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在审计了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包括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的基础上,对后附的《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及说明》(以下简称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进行了专项核查。
一、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贵公司管理层编制了后附的《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及说明》。按照上市规则和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编制和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核查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编制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发表核查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核查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核查工作,以对贵公司编制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核查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核对有关资料与文件、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核查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核查工作为发表核查意见提供了
(")
??
????()??"
]
"?????·??
?·("""")??
:
??
:
-
,
.
-
,
.
??
:
第4页
项目
| 项目 | 2024年度 | 具体扣除情况 | 2023年度 | 具体扣除情况 |
| 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经营受托管理业务等实现的收入,以及虽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但属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之外的收入。 | 性房地产收入、销售材料收入、出租固定资产收入、水电费收入和处置废料收入 | 资性房地产收入、销售材料收入、出租固定资产收入、水电费收入和处置废料收入 | ||
| 2.不具备资质的类金融业务收入,如拆出资金利息收入;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的类金融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如担保、商业保理、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典当等业务形成的收入,为销售主营产品而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除外。 | ||||
| 3.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 ||||
| 4.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 | ||||
| 5.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 | ||||
| 6.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 ||||
|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小计 | 2,310.56 | 2,993.11 | ||
| 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 ||||
| 1.未显著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
"
仅供报告附件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