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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明装备: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1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2024年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崔源:1987年出生,法学硕士,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曾任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上海金茂凯德(青岛)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现任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自2019年9月12日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对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进行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出席会议情况

(一)报告期内参加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度,本人应出席5次董事会会议、3次股东大会,未出现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2024年,公司各次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皆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认真审议后,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2024年,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姓名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现场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对会议议案的投票情况
崔源52300对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均投同意票

2024年,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姓名应参加股东大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备注
崔源330

在每次董事会召开前,本人均按法定时限及时收到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的会议资料,并获得相关情况的介绍。在此基础上,本人认真阅读会议资料,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并按时出席每次会议。会议期间,本人对各项议案进行了充分审议,并就相关事项发表审查意见,切实履行董事职责,助力董事会科学决策。在履职过程中,本人重点关注了公司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情况,并特别提醒公司继续做好对贵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征电气”)的信息披露工作,了解长征电气在年度报告中的披露情况。同时,本人对涉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利润分配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并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和建议,以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在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担任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召开会议履行职责,充分掌握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为公司发展献言献策,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能,促进公司管理层的稳定和经营管理能力的提高。2024年本人出席审计委员会及主持召开提名委员会情况如下:

委员会名称成员情况召开日期会议内容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张坚、崔源、肖毅2024年04月01日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内部控制自查表、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审计部2024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审计计划、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致同意
2024年04月13日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一致同意
2024年07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一致同意
月28日要、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2024年10月16日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一致同意

报告期内,公司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在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年报编制过程中,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及管理层进行了充分沟通,重点关注公司治理合规性、财务状况及内控制度的完善,确保年报的按时、准确、高质量披露。本人督促审计机构按时完成年审工作。同时,针对长征电气的诉讼进展情况,本人关注案件进展及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合法合规运营,并提醒管理层妥善应对诉讼,维护股东利益。

(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认真研读各项议案,核查实际情况,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对审议事项作出公正判断,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2、报告期内,认真监督和检查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本人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3、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及时掌握最新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方向,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

(五)现场检查以及公司配合工作情况

2024年,本人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本人多次到公司现场重点了解公司财务状况、生产经营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就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及未来发展战略,与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基本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并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有效的履行了

独立董事的职责,合计年度现场工作时间16天。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了相应的办公场所和条件,并由董事会秘书及工作人员配合开展工作。公司针对重大事项会及时与独立董事进行沟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各项工作,真实、全面的提供信息,接受电话问询,参加电话会议、参与讨论。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人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和明确同意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认为,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均是基于公司正常经营情况,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公允、合理,遵循市场公平交易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2024年任职期间,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等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2024年任职期间,公司不涉及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决策及采取措施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及《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数据和实际情况。

(五)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4年8月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该事项经公司2024年8月29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公司利润分配的情况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总股本896,225,431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50元(含税),共分配现金股利492,923,987.05元(含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总股本896,225,431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70元(含税),共分配现金股利241,980,866.37元(含税);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总股本896,225,431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6元(含税),共分配现金股利50,188,624.14元(含税)。

上述三次现金分红均已实施完毕,合计约7.85亿元,均已通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本人认为:公司的现金分红体现了公司对股东的高度重视和回报,维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报告期内,全体独立董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及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查,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标准,薪酬方案科学、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该议案经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人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本人认为:本次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有利于强化公司风险防范能力,促进相关责任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不会给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带来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意为公司及董监高购买责任险,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随着公司电力工程业务的发展和经济环境的变化,电力工程业务应收账款信用风险特征发生变化,并已积累五年以上应收账款数据,为科学测算迁徙率及实际损失率,现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对电力工程业务组合应收账款预期损失率进行调整,以更客观反映财务状况并助力投资者评估,公司于2024年8月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本次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调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会计估计变更,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十)关于长征电气的诉讼事项

本人重点关注了长征电气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确认该事项系收购前发生的事项,不涉及上市公司本身的违规行为。针对该诉讼,公司应依法积极应诉,并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应根据诉讼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 2024 年度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以诚信、勤勉、谨慎的态度履行职责,深度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结合专业领域经验为经营管理提供建设性意见,持续推动公司治理规范化与战略发展稳健化。2025 年任期内,本人将进一步强化法规学习,聚焦合规履职,依托行业洞察与专业判断,针对公司发展痛点提出精准建议,助力董事会科学决策,确保公司在规范运作中实现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崔源202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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