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3月19日(星期三)14:30;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3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19日上午9:15至2025年3月19日下午3:00。
(2)现场会议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62号新华都大厦北楼7层;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倪国涛先生;
(6)会议通知情况:公司已于2025年3月4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18)。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59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31,443,2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07,243,009股
的32.7247%。
(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股份数量为629,6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07,243,009股的0.089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57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30,813,6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07,243,009股的32.6357%。
(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254人,代表股份数量为3,145,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07,243,009股的0.4448%。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本次股东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29,687,0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2412%;反对票1,68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7276%;弃权票7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38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44.1750%;反对票1,68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53.5268%;弃权票7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2.2982%。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符合《公司
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等权利,上市公司召开股东会,计算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时应扣减已回购股份,并以此为准计算股东会决议的表决结果。截至2025年3月13日,公司总股本数为719,859,762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12,616,753股,则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数总数为707,243,009股。
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泰和泰(福州)律师事务所蔡顺梅律师、江建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泰和泰(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二五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