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销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335号)文核准,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1,171,797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0.2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49,999,983.16元,扣除股发行费用人民币15,600,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34,399,983.16元。于2015年11月20日汇入本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内,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 | 存入金额(元) |
1 |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新城支行 | 1001829000000748 | 214,000,000.00 |
1001829000000733 | 176,000,000.00 | ||
2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 | 8111001014000073538 | 46,499,983.16 |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川华信验[2015]9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并严格履行使用审批手续,以便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2015年11月30日,公司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新城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销户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的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全部用于募投项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在上述银行中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均为0元,并已办理注销手续。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注销后,公司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新城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 | 募集资金用途 | 备注 |
1 |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新城支行 | 1001829000000748 | D 级飞行模拟机增购及模拟训练中心建设项目 | 已销户 |
1001829000000733 | 高精度三维全脸照相机与三维人脸识别系统产业化项目 | 已销户 | ||
2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 | 8111001014000073538 | 补充流动资金 | 已销户 |
特此公告。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