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鉴于上述会计政策的修订要求,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变更介绍
1. 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2. 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
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三)变更日期
按照财政部规定,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新收入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但应当对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2017年7月5日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 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 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